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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官方发布!民营企业家个人涉税风控系列文章十六:税收优惠怎么落袋为安?
发布时间:2025-07-0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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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这么多,有什么区别呢?
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是不是很复杂?
隔壁电子厂申报200万元税收减免,反而被罚了300万元,这是咋回事?
作为一个企业家,您是否对享受税收优惠有许多疑惑呢?别着急,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来看看吧。
一、税收优惠知多少
近年来,国家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税收优惠的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税基式减免: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税收减免,适用范围最广,如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税率式减免: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税收减免,政策靶向性强,常见于鼓励类产业,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税收减免,见效最快,常搭配专项扶持政策,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扣减税费政策。
二、优惠享受不迷路
从享受优惠的方式看,主要有备查、备案、核准三种类型:
一是备查类。适用于大多数优惠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已实现税收优惠“免申即享”。
二是备案类。少数税收优惠如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即征即退
优惠采用备案制,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
三是核准类。个别税收优惠采用
核准制
,主要涉及灾害、困难减免,如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税收减免,可提交核准材料进行办理。
税收优惠政策这么多,要享受起来岂不是也很复杂?别急,除法定核准事项外,纳税人缴费人无须事前提供佐证资料,便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很便利!
三、合规享受是王道
然而,正当人们为“免申即享”的便捷拍手称赞时,却有少数人动起了小心思,
企图通过虚假手段骗取税收优惠,有的通过虚增优惠金额,多享受优惠,如某科技公司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日常行政开支、市场推广费用等非研发支出违规计入研发费用,虚增加计扣除基数,便如文章开头的电子厂一般,因骗取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不仅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处以1.5倍罚款;而有的则通过拆分收入等手段,不应享而享,如某医药企业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将年收入拆分至多家空壳公司,通过虚假合同和资金回流掩盖实际经营规模,同样落得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后果。2024年3月,两高最新发布的法释〔2024〕4号文件已明确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列为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之一。今后,纳税人如果还想在优惠政策上动歪脑筋,将不仅无法享受政策红利还有可能因触犯法律,锒铛入狱,给企业和经营者个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合规小贴士】
税收优惠的本质是“政策红利”而非“法律漏洞”,企业家务必增强法治意识,方能将税收优惠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唯有坚守合规底线,才能行稳致远,做大做强。
【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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