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服务范围
机构设置
团队介绍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登录
注册
首页
财税资讯
财税法规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实务研究
税收答疑
税务风控
财税专题
财税咨询
天赋税讯
税务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
江苏国税
江苏地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进出口税收
外资企业税收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财务与会计
综合
基金、费
综合
位置:
网站首页
>
税务风险
>
综合
1sbrlmzwrqt6s,1nz54g613m7mj
福建税务官方发布!民营企业家个人涉税风控系列文章二十一:公司为个人买车买房可行吗?
发布时间:2025-07-04
来源:中税答疑
免责申明:
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公司经营,有辆车确实方便很多,豪车还能彰显身份和公司财力。但不少老板让公司出钱买车买房,却踩了税法的雷区。本文将带您进一步了解公司为个人买车买房的税收规定。
一、张老板的“豪车梦”变“噩梦”?
张老板是某公司的股东,平时业务应酬多,觉得开旧车不够体面,就想让公司出钱给他买辆豪车。于是,公司花了30万元买了辆车,直接把车登记在张老板名下。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是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就意味着,张老板这波操作,公司不仅要面临
税务处罚
,张老板自己也得补缴一大笔税款。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所以张老板这辆车,得交30万x20%=6万的个人所得税。
二、违规风险的“雷区”,您踩了吗?
不少人耍小聪明,让自己家人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想着能绕过税法监管。但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到,不仅借款要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还有些公司想通过奖励优秀员工的方式,把车或房登记在员工名下,也会被认定为实物分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规小贴士】
老板们想买车买房,千万别想着走捷径让公司直接出钱挂个人名下,不然不仅自己要补税,公司还得交罚款,得不偿失。
【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