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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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高报、虚开农产品发票、伪报商品、循环出口骗税六千万被判!
发布时间:2025-07-29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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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托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联合日照市公安局、日照海关缉私局等部门,依法查处了日照新创食品有限公司、日照龙兴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豪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龙兴公司”“豪耐公司”)3家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上述3家企业以伪造出口单据低值高报、虚假篡改海关税则编码、“循环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针对其违法事实,税务部门依法追缴3户企业出口退税款6314万元,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关人员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6320万元。

异常数据现端倪,“超级渔船”浮现虚开疑点

税务部门在出口企业风险排查中发现,新创公司、龙兴公司两家从事水产品冷冻加工的企业,4年间给90多名渔民开具了11亿余元的海产品收购发票,细究数据却疑点重重:企业开具给单名渔民的发票金额最高达3200万元,开具给单艘渔船的最高开票金额达5800万元。这些数据与水产行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海洋发展渔业局登记的渔船信息显示,与这个金额所对等的捕捞产量,远超普通渔船的最大捕捞能力。更为可疑的是,即使在“休渔期”,企业的发票开具量仍然保持高位,与渔业生产规律不符,明显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嫌疑。税务部门立即启动立案检查程序。

双向追踪深挖细查,“资金断流”显露更大谜团

为核实发票真实性,检查人员兵分两路展开调查。

一路走访渔民,检查人员按发票信息找到90多名“供货渔民”,但渔民们纷纷表示:“根本不知道新创、龙兴这两家公司,我们的海鲜都卖给鱼贩子了,从没直接卖给这两家企业。”这与企业“从渔民手中直接收购海产品”的说法完全矛盾。

另一路追踪资金,检查人员调取企业资金流水后发现,2家公司虽有“收购付款”记录,但部分付款对象与发票上的渔民姓名并不一致。企业解释称:“因为收购金额大、涉及渔民多,经渔民同意后委托他人代付。”

凭借办案经验,检查人员判断,作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大肆虚开收购发票的背后,很可能隐藏着出口骗税的更大问题。此时,另一家关联企业——豪耐公司进入视线。检查人员联合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3家企业数据进行了核查,3家企业出口额和退税额疫情期间不减反增、出口产品价格虚高、第三方外汇收款信息异常等更多疑点浮出水面。综合种种迹象,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海关缉私等部门成立“2·17”联合专案组,全力追查。

“地下钱庄”浮出水面,跨省追踪揭骗局

为了查清企业交易资金的真实流向,检查人员对上万条交易记录进行了分析,并没有找到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后,再回流到企业的痕迹。于是,专案组决定调整方向,从异常收汇信息突破,经过对300多个关键账户的穿透分析,检查人员最终锁定了外省的2个地下钱庄,3户企业资金回流的完整链条浮出水面。

经查,2个地下钱庄为3户企业“量身定制”了资金回流路径:企业将资金打到其操控的部分农产品供货商账户,伪造农产品收购付款记录;再将资金分散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几百个境内账户;最后,地下钱庄安排境外资金以外汇收入方式汇入3户企业,制造“真实收汇”假象。

面对证据,3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承认了通过“低值高报”“伪报高退税率商品”“循环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新创公司、龙兴公司、豪耐公司3户企业出口退税款6314万元,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三年。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相关人员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6320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案涉企业采用多种常见骗税手段,实现不法利益:

1、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涉案企业伪造向渔民收购水产品的交易,冒用渔民信息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金额不相符合的农产品发票,利用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2、低值高报:涉案企业通过伪造出口单据,如修改报关单的货物价值信息、提供虚假价格证明等方式,使得申报出口的水产品的价值高于其实际价格,进而实施骗税行为。

3、伪报高退税率商品:涉案企业通过篡改海关税则编码的方式,使得申报出口的低退税率的水产品显示为高退税率商品,利用该方式获得高退税率商品所享受的出口退税款。

4、循环出口:涉案企业在水产品报关出口后,通过伪报品名、走私等方式,将申报出口的水产品运输到国内,利用相同的水产品多次申报出口,从而多次骗取出口退税款。

此外,为配合骗税行为,还使用地下钱庄虚假收汇:涉案企业通过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供货商账户中,借此伪造农产品付款记录;并且再将这些资金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并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从境外账户汇入涉案企业,从而营造“收汇”的假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循环出口”“伪报高退税率商品”等行为被纳入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制范围内,企业实施虚开发票、循环出口等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面临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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