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在江西九江,因满足人才补贴领取条件,可以领取九江地区的人才补贴。计划是发三年每个月发一千,此前人才补贴部分是不用交税的,这个月开始一次性发放半年的人才补贴,却扣除了百分之20的偶然所得税。
我所收到的人才补贴性质应是定期和可预期的,只是该月的发放方式有所变化 ,被视为偶然所得是否不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5-07-02)
当地税务局与留言人取得联系,解释人才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留言人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只有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
附:税法关于偶然所得相关个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条款):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