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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纳税缴费信用等级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5-07-02  来源: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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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缴费信用等级复评表在哪里下载?

发布日期:2025-06-3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税务机关网站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附件下载《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各个级别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5-06-30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哪些措施?

发布日期:2025-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4、纳税缴费信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发布日期:2025-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5、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5-06-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25-06-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7、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什么样的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发布日期:2025-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8、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发布日期:2025-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9、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发布日期:2025-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10、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发布日期:2025-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级别分别是什么?各个级别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5-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12、哪些企业适用M级纳税缴费信用?

发布日期:2025-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13、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方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06-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14、达到标准未登记成一般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等级有影响吗?

发布日期:2025-06-30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扣5分

15、什么样的纳税人本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直接评为D级?

发布日期:2025-0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16、企业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何时完成修复?

发布日期:2025-06-30

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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