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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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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税务总局通过解读的形式明确取得虚拟道具等非货币性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个人所得税何时扣缴呢?
发布时间:2025-07-04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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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十条的案例,我们就能清晰的指导税务总局关于虚拟道具等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我们看看解读的内容。

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的某豆、某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收入信息?

用户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充值,通过购买鲜花、嘉年华等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据此获得能够用于提现、交易或兑换商品的某豆、某币等,属于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账户(含平台虚拟账户)时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并于季度终了次月报送期内报送收入信息。

例2:某用户于9月1日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充值1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鲜花、嘉年华对网络主播李某进行打赏,网络主播李某9月1日获得10万个某币,到达其在甲平台的虚拟账户。按照甲平台的折算规则,李某可提现5000元。李某于12月1日提现3000元。本例中,李某于9月1日实际取得了非货币性经济利益,A企业应当于10月报送期内填报李某的“收入总额”5000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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