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吗?
解答:
业务招待费通常不可以计入 “在建工程” 或 “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 固定资产》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接待客户、供应商等外部人员而发生的餐饮、礼品等费用,主要用于促进企业间合作关系,并非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支出。将其计入 “在建工程” 或 “固定资产”,会导致资产价值高估,影响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准确性。
从税务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若将业务招待费计入 “在建工程” 或 “固定资产”,会使其以折旧方式全额在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少缴税,存在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