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前段时间,有个人想“白嫖”老戴一个问题,好让他能好好服务自己的客户。当然了,老戴把他删除了,但这个问题老戴认为值得讨论一下。问题如下:
有个国企作为环保局一个工程项目的代建业主,环保局会给这个国企一点代建费用,然后施工方、监理那些都是和这个国企签的合同,也把发票开给这个国企。但环保局需要这个国企提交施工方给国企开的发票之类的一堆材料,就直接把钱付给施工方;而这个国企因为环保局也不需要发票,税务处理啥都没做,但是有大量滞留票,税务处理这块有啥解决方案吗,按说代建费是要申报增值税的,但滞留票这些咋办?
上述案例,从会计的角度看,可能是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因为国企实际为代建方,但这个事项,老戴并不是会计专家,所以不能完全确定。
但是,从增值税处理的角度看,由于施工方、监理方等(简称“服务提供方”)均是与国企签订合同,且向国企开具发票,根据合同相对性,建筑施工、监理服务等法律关系,是国企与服务提供方建立的,服务提供方也是向国企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因此,老戴个人认为,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国企与环保局之间的关系,是国企向环保局转售建筑等服务。国企应按建筑服务、监理服务等项目,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代建费+服务提供方发生的服务费)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服务提供方向国企开具的服务发票,则作为国企的进项凭证。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由于企业所得税并不像会计方面一样,存在净额法核算的规定,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老戴认为也是按照购进并转售相关服务进行处理,服务提供方向国企开具的发票,作为国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至于环保局根据国企提供的资料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服务提供方,只是改变了结算方式,并未改变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就像某些电商通过虚拟分账系统,把收到客户的款项中的一部分直接结算到供应商账上一样,这在税务上并未改变客户、电商公司、供应商三者之间的购销关系。
综上所述,按照上述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是不存在所谓滞留票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