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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官方发布!民营企业家个人涉税风控系列文章十五:年终奖纳税筹划是“馅饼”还是“陷阱”?
发布时间:2025-07-0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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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少1元,个税省几千?
找发票冲奖金,个人和企业福利两不误?
......
这些在直播间、微信群里传播的“避税攻略”真的可行吗?本文将通过剖析年终奖税收筹划的本质和常见高危操作,为您厘清合法节税与违法操作的边界。
一、馅饼的“甜”:合规筹划的双重价值
(一)把握政策的“限时福利”
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按规定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因此,通过组合动态选择计税方式(如低收入者合并更优,高收入者拆分更省)的方式将获得最大节税效果。如,2024年杭州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全年应纳税所得为70万元,年底另发放年终奖20万元,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该部分年终奖缴纳个税3.86万元;若合并计税,该部分年终奖则要缴纳个税7万元。
(二)临界节点的“毫厘必争”
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
,因此,某些情况下确实会出现多发1元,税率“跳档”的现象,如,小王今年拿到年终奖3.6万元,小李比他多拿1元。在选择将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情况下,小王需缴个税1080 元,而小李要缴个税3390.1元。小李只多了1元年终奖,却比小王多缴2310.1元个税。因此,通过结合税收政策,提前规划绩效比例,避免“得不偿税”
二、陷阱的“刺”:三类高危操作
为有助于您识别风险,我们结合案例来看看几个常见的高危操作:
(一)
工资拆分
:低薪人员“代领”年终奖
某公司将高管的个人年终奖部分金额调节到奖金较少的其他员工名下,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和微信等方式转回,除个人被查补税款外,公司还因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1.5倍处以罚款。
(二)虚假报销:“筹划”变“虚开”
某企业要求员工用餐饮、加油票冲抵年终奖,部分员工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3%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向单位报销、冲抵年终奖,被税务机关查实后,公司不仅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处罚款,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处理。
(三)身份变换:工资变费用
某高管通过成立个体户,将年终奖转为“咨询服务费”。经税务机关查实,该个体户无实际经营,咨询服务内容与高管岗位职责重合,被认定虚假交易,不仅要按照“工资薪金”补税,公司和高管还面临双重处罚。
【合规小贴士】
税收筹划的本质是“在规则内跳舞”,而非“突破底线投机”。其核心在于从战略高度出发将税收筹划与合法经营相结合,通过合法手段优化纳税主体、业务式与税收规则的适配性,用好用足税收政策,严防因采取非法“节税”手段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避免踏入“避税陷阱”。
【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
所得税率
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 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第十五条 依法处理部分高收入人员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税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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