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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申报表填报系列】之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详解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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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载空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4修订版).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4年修订).doc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4年适用,office新版本).xlsm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5修订版).xlsm
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5年01月修订).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5修订版.xlsx
二、如何填报

(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的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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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新表格较上图有所变化,增加了一些明细项,但整体框架和调整事项没有变化。因为本文主要目的是为了整体搬运12366“会填表”内容,方便在公众号直接展示,但12366“会填表”一些内容较为陈旧,不合时宜。麒麟君仅对一些严重影响阅读体验的内容进行修改,大部门内容,尤其是PPT中的图片、形状等需要费很大精力修改的,仍保持原状。特在此说明,此系列文章不再赘述。

这张表说什么: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三项内容。

本表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调整应税所得”大部分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并向主表A100000转入数据。

位置和用途:A105000是纳税调整总表,用于形成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调整数据。

差异类型: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

其它说明:本表数据有两大类,一类是下一级附表转入数,具体内容见相关附表讲解;一类是本表直接填写内容,对于本表直接填写的项目,多数为“账簿直接填列”和“账簿计算填列”。由于具体填写情况较为复杂,因此该填写类型分类为一般情形下的大致分类。

主要难点:(1)本表集中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最大难点之一——税会差异的分析、计算和填写。本表的直接填写项,需要逐项了解其税会差异的来源。这些差异可能来源于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差异、计量原则的差异、计量属性的差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和税法原则的差异。(2)每一行纳税调整与纳税调减的取数和计算均来源于完全不同的税收政策,政策覆盖面广。

(二)收入类调整项目数据从哪里来的?

数据从哪里来?

为方便分类理解,我们根据数据的不同来源,将单元格区分为6种类型。其中,我们应主要关注来源于账簿,甚至还需分析计算后才能填写的内容(即“账簿直接填列”和“账簿计算填列”)。

除此以外,不少单元格是通过表内简单公式或者表间结转即可完成填写的。通过这样的分类,我们会发现,要看懂申报表并不是很困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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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不同颜色的单元格背景色对数据填报类型进行标准,大家学习过程中注意颜色去别,不同的颜色对应不同的数据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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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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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行至11行中,共涉及4种表格填列方式,包括表内计算填列、关联表格填列、账簿直接填列和账簿计算填列。 下面我们主要对账簿直接填列和账簿计算填列两大类表格空进行重点说明。关联表格填列和表内计算填列是直接从关联表格取数或表内自动进行计算的,我们只作简要说明。.

2、视同销售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投资收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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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第2、3、4、9行的收入类调整项目,均直接从关联表格取数填列。

项目名称:视同销售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投资收益

取数来源: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的数据来源于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3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数据来源于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4行:投资收益的数据来源于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9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数据来源于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3、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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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取数来源:第5行只需填列第4列“调减金额”栏,该栏金额根据会计账簿数据计算填写。即,该处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注意事项:填写此处的纳税人,应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才会填写此项。

4、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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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取数来源:第6行只需填列第3列“调增金额”栏,该栏金额根据会计账簿数据计算填写。即,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注意事项:填写此处的纳税人,应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才会填写此项。

5、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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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取数来源:第7行需填列第1、3、4列、“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栏,“账载金额”栏根据会计账簿数据直接填写,即填写账簿记载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绝对值填入第3列。第1列≥0,填入第4列。

注意事项:填写此处的纳税人,应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才会填写此项。

6、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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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不征税收入

取数来源:第8行需填列第3、4列“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栏,该栏金额根据会计账簿记载的不征税收入数据直接填写。

注意事项:企业以前年度取得了财政性资金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在5年内(60个月)未支出也未缴回财政部门或拨付的政府部门的,需将账上余额填入“调增金额”栏。

7、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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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取数来源:第10行需填列第1、2、3、4列,其中“账载金额”栏直接从会计账簿中取得,“税收金额”栏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折扣、折让金额以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若余额<0,则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

注意事项:对于“销售退回”需关注企业执行的是什么会计制度,如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处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是一致的,不需调整。

(三)扣除类调整项目数据从哪里来的?

1、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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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类调整项目第12行至30行中,共涉及4种表格填列方式,包括表内计算填列、关联表格填列、账簿直接填列和账簿计算填列。下面我们主要对账簿直接填列和账簿计算填列两大类表格空进行重点说明。关联表格填列和表内计算填列是直接从关联表格取数或表内公式自动进行计算的,我们只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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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数来源:“图片”部分为下级附表或其他表填写后转入。“图片 ”中的数据为表内公式自动进行计算获得。

2、业务招待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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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取数来源:第15行只需填列第1、2、3列,其中“账载金额”栏数据直接从会计账簿中取得;“税收金额”栏填写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调增金额”为第1列减第2列。

注意事项:该行第2列的金额为第1列的金额×60%与当年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

3、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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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利息支出

取数来源:第18行需填列第1、2、3、4列,其中“账载金额”栏直接从会计账簿中取得;“税收金额”栏填写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第1列减第2列余额≥0,余额填入第3列;第1列减第2列余额<0,绝对值填入第4列。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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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

取数来源:第19行需填列第1、3列“账载金额”、“调增金额”栏,其中“账载金额”栏直接从会计账簿中取得,但其中不包含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的“账载金额”。

5、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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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取数来源:第20行需填列第1、3列“账载金额”和“调增金额”栏。

注意事项:“账载金额”栏填写会计账簿中记载的进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的“账载金额”。

6、赞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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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赞助支出

取数来源:第21行需填列第1、3列“账载金额”和“调增金额”栏。

注意事项:“账载金额”栏填写会计账簿中记载的进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赞助支出金额;“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的“账载金额”。

7、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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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取数来源:第22行需填列第1、2、3、4列。

注意事项:“账载金额”栏填写会计账簿中记载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金额;“税收金额”填写的是在“账载金额”基础上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余额≥0,余额填入第3列;第1列减第2列余额<0,绝对值填入第4列。

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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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取数来源:第24行需填列第3列“调增金额”栏。

注意事项:“调增金额”栏填写的从会计账簿中获取的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10、跨期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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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跨期扣除项目

取数来源:第26行需填列第1、2、3、4列。

注意事项:“账载金额”栏填写会计账簿中记载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税收金额”填写的是在“账载金额”基础上确认的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余额≥0,余额填入第3列;第1列减第2列余额<0,绝对值填入第4列。

1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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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取数来源:第27行需填列第1、3列“账载金额”和“调增金额”栏。

注意事项:“账载金额”栏填写会计账簿中记载的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金额;“调增金额”等于“账载金额”。

12、党组织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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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

取数来源:第29行需填列需填列第1、2、3、4列。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注意事项:“税收金额”填写的是在“账载金额”基础上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四)资产类调整项目数据从哪里来的?

1、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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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1行至35行中,共涉及4种表格填列方式,包括表内计算填列、关联表格填列、账簿直接填列和账簿计算填列。 下面我们主要对账簿直接填列和账簿计算填列两大类表格空进行重点说明。关联表格填列和表内计算填列是直接从关联表格取数或表内自动进行计算的,我们只作简要说明。

本表第32、34行的资产类调整项目,均直接从关联表格取数填列。第31行由表内相关数据填写完毕后,表内公式自动计算得出。

2、资产减值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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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资产减值准备金

取数来源:第33行需填列第1、3、4列“账载金额”、“调增金额”栏和“调减金额”。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数据从哪里来的?

项目名称: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取数来源: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项目为本表第43行,应填写本行第3、4列“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栏。该填写项全部由账簿计算填列。注意事项:第3列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填写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填写不征税收入时需要注意与哪张表的勾稽关系?

勾稽对象: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第4列“(七)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的金额存在勾稽关系。

名词解释:勾稽关系,是指此处计算出的数字,与汇算清缴套表中其它表格之间存在的对应逻辑关系,如果产生了不适当的不等于、大于或者小于关系则说明填写出现了错误,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名词解释: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不需要征税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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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稽关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第4列“(七)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应当≤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的金额

勾稽分析: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第4列“(七)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填报的是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的金额填报的是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一般来说纳税人的不征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二级明细科目,也就是“政府补助利得”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征税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也就是税法规定可调减的金额)是包含在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利得之中的。

(七)填写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时需要注意与哪张表的勾稽关系?

勾稽对象: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与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23行“(七)罚没支出” 金额存在勾稽关系。

勾稽关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第1列“(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账载金额”应当≥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的第23行“(七)罚没支出”的金额。

对于罚没支出,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应计入成本和费用,而违法违规的处罚应计入营业处支出。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的是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但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也就是与生产经营需要无关的罚没支出,因此,该项数据应来源于“营业外支出”的二级明细科目当期发生额的累计数。这与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23行营业外支出中的“(七)罚没支出”金额的来源是一致的。

如果纳税人所填两项数据不符合此勾稽关系,则可能存在填报错误。

(八)填写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时需要注意与哪张表的勾稽关系?

勾稽对象: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与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第8行“公益价值变动收益”金额存在勾稽关系。

勾稽关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应当=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第8行“公益价值变动收益”金额。

这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的项,两项的数据来源相同,均来自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数额的直接填列。因此它们之间是相等的关系。否则,只能说您存在计算上的错误。

(九)填写赞助支出时需要注意与哪张表的勾稽关系?

勾稽对象: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1行“(九)赞助支出”中第1列“账载金额” 与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22行“(六)赞助支出”的金额存在勾稽关系。

勾稽关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1行“(九)赞助支出”中第1列“账载金额”应当≥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22行“(六)赞助支出”的金额。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1行“(九)赞助支出”中第1列“账载金额”数据来源于“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二级明细科目记录赞助支出的会计数据,如不增加赞助资产本身的价值的评估费用、捐赠仪式费用等小额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

因此,比起仅填报“营业外支出”中的赞助支出的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22行只可能多不可能少。

(十)填写职工薪酬时需要注意与哪张表的勾稽关系?

勾稽对象: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二)职工薪酬”第1列“账载金额”与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行“职工薪酬”第1列“销售费用”及第3列“管理费用” 存在勾稽关系。

勾稽关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二)职工薪酬”第1列“账载金额”≥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行“职工薪酬”第1列“销售费用”+第3列“管理费用”

表A105000中“职工薪酬”的“账载金额”数据来源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业务及管理费”等成本费用科目的二级科目记录数据。

而A104000表中“职工薪酬”数据则仅来源于会计账薄中本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下二级科目的记载金额。

由于数据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的金额理应大于等于后者。如果出现小于的情况,则可判定数据的填报存在错误。

(十一)

1.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2018年8月15日,财会〔2017〕7

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8行“(七)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16日,财税〔2008〕151号)

、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7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3.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2010年2月8日,国税函〔2010〕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1)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国税函2009〕202号)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主表第1行“一、营业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2行“()视同销售收

3-1:甲企业202×年实现销售收入9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账簿记载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万元,计算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收金额)。

解答扣除限额1-—账载金额的60%:10×60%=6万元

扣除限额2销售(营业)收入的5‰:(900+100)×5‰=5万元

按孰小原则,确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收金额)为5万元,本年度调整增加业务招待费10-5=5万元。

(2)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国税函2010〕79号)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27日,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2:甲企业20×2年开始筹建,20×3年1月1日开始经营,20×3年实现销售收1000万元,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20×3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以上业务招待费可以何种形式在税前扣除,计算扣除金额。

解答20×2年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应按照发生额的60%即12万元计入开办费,可以选择在20×3年1月1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分若干年度摊销。

20×3年业务招待费:

扣除限额1——账载金额的60%:10×60%=6万元

扣除限额2——销售(营业)收入的5‰0:1000×5‰=5万元

按孰小原则,确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收金额)为5万元,本年度调整增加业务招待费10-5=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国税函2010〕79号)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即:如果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将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可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主表第1行“一、营业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如果已计入营业收入,则不能重复计算扣除限额基数。

5.18行“(六)利息支出”

(1)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

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关联方之间利息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零九条企 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19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投资未到位发生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009年6月4日,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4)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6.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风险提示:因税务系统可以调取涉税罚款,企业缴纳了涉税罚款而未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会触发风险管理事项。

7.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提示:因金税务系统可以调取税收滞纳金和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的利息,企业缴纳了滞纳金和利息而未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会触发风险管理事项。

8.21行“(九)赞助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风险提示:如企业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22行中填列了数据,则本行必须全额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否则会触发风险管理事项。

9. 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保险企业填写A1050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财税〔2009〕29号)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风险提示:佣金和手续费与服务有一定的重叠,但有些会有明显的差别,企业外雇人员提供服务并取得发票,如果该服务与销售完全没有关系,则不应填入该项目,否则会触发风险管理事项。

10.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23日,财税2008〕159号)

、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11.第42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4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风险提示:永续债利息所得只能在股息和利息所得中选择一种使用,且一经确定不的变更,否则会触发风险管理事项。

12.44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风险提示:特别纳税调整增加的所得,在该项填列,因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产生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要在本表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因金税三期系统可以调取该数据,企业缴纳了利息而未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会触发风险管理事项。

(十二)风险提醒

1、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比例异常。A000000“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不为67**、68**、69**(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服务企业)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第2列“(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收金额大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5%。

2、不征税收入调整金额异常。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第3列“(七)不征税收入”调增金额<第9行第3列“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调增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第4列“(七)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第9行第4列“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调减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第3列“(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金额<第25行第3列“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调增金额。

3、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调减金额异常。核表A105000第5行第4列“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调减金额”大于表A101010第26行“营业外收入-其他”的情况

4、表A105000填报了“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且“其他”纳税调增金额占纳税调减金额合计值比例较高的情况。

5、罚款和税收滞纳金纳税调增金额异常。企业表A105000第19行、第20行罚款、滞纳金的纳税调增金额小于税务系统中数据的情况。

三、举例说明

(一)公允价值计量下税会差异举例

案例: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022年6月,A公司将其准备开发完成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B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开发完成后即开始履行合同,租赁期为10年。2023年6月,该写字楼建设完毕,写字楼造价1亿元。2024年12月,写字楼的公允价值已上涨至2亿元。

 请问,A公司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解题:

1、财务处理

(1)2022年6月,写字楼完工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100,000,000元

 贷:存货 100,000,000元

 (2)2024年12月,写字楼公允价值发生变动,需要确认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00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00元

2、税务处理

 在税收上,并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利得。在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需要对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进行纳税调减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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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105000 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举例

案例:

A 公司是生物药品制造企业,2024 年 1 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50 万元。公司财务核算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 10 年。根据税法加速折旧规定,该项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折旧年限 6 年(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此时,会计计提的折旧额:

150÷10÷12×11=13.75 万元

税收计算的折旧额:

150÷6÷12×11=22.92 万元

税会差异为:22.92-13.75=9.17 万元

此案例中,9.17 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企业当年少缴纳的 9.17万元所得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等该项资产折旧计提完毕时,税会差异消失。

四、政策问题

(一)税前扣除应当的遵循哪些原则?

一般情况下,税前扣除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1、权责发生制原则

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

3、确定性原则

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4、相关性原则

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纳税人将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相应的折旧和摊销。

5、合理性原则

要求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6、一次扣除原则

除有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二)税法承认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吗?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包括有谨慎性原则,这是财务核算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

名词解释:谨慎性原则,即稳健性原则,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有几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选用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最小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即所谓“宁可预计可能的损失,不可预计可能的收益”。

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能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例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

但是,税法不承认!

相对应的,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原则中,强调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费用无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企业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的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在税前就不允许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三)税法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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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在税收实务中,一般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处理问题均使用该原则。

但是,在少部分特殊情形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因此可以说:权责发生制的适用,大部分是,小部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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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由于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所以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背离。这是广大纳税人应当特别注意的。

在确认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金额时,在哪些情况下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呢?

对于扣除项目金额——例如:企业计提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费用,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

对于确认收入——例如:对房地产企业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采取纳税必要资金原则,要求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收入,按预计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什么叫公允价值计量,会形成怎样的税会差异?

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它是在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模式的基础上,我国会计准则引入的一种计量模式。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在资产的初始计量过程中,会计和税法均允许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两者没有差异。税法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但在后续计量,会计上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发生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除非其价值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否则其计税基础不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这时,就产生了税会差异。

(五)什么叫可变现净值计量,会形成怎样的税会差异?

可变现净值计量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模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存货发生减值时,通常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属性进行后续计量。

但是,税法不允许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在资产未处置前不允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存货用可变现净值计量属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什么叫现值计量,会形成怎样的税会差异?

现值是指对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会计上允许采用现值计量属性。

例如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时,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但是,税法不允许采用现值和可变现净值计量,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税法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收入不采用折现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七)什么叫税会差异?

由于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税前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如亏损也产生暂时性差异。在本期纳税调整,以后期间会转回,这种差异是暂时性,所以称为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汇算就是解决会税之间差异的,就是以申报表为载体,调整会计与税法之间的上述差异,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继而计算出所得税额。

(八)什么叫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虽然计算的口径一致,但由于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产生以后,虽应按税法规定在当期调整,使之符合计税所得计算的要求,但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最终使得整个纳税期间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相互一致。

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如果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的原值相同,会计和税法仅是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或折旧年限的规定不同,从而造成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与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不同,此时单就某个纳税年度而言,企业应根据折旧的差异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但从固定资产整个使用周期看,折旧总额相同,即计算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用总额相同,因此,由于每个纳税年度的折旧不同所形成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

所有的时间性差异一定会形成会计上的暂时性差异,即形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不同或者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从而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或者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九)时间性差异有几种类型?

时间性差异包括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或者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者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所得税。因此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当期,其在税法上不得扣除。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提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者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什么叫永久性差异?

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故被称为“永久性差异”。

企业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其确认收支的口径往往是不同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这些支出均属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体现在其经营损益中,应在计算税前利润时予以扣除,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就产生了差异。再如,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从会计核算上讲,属于企业的一种收益,构成税前会计利润的组成内容;而税法则规定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会计上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税收上计算的纳税所得之间也会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在各会计期间都有可能产生,它在本期发生以后,不能够在以后期间转回。

永久性差异有四种情形:一是会计上规定应确认为收入,增加会计利润,但税法规定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二是会计上规定可以列为成本、费用或者损失,但税法上不允许扣除或者限额扣除的项目。三是会计上规定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税法规定要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四是会计上未确认为成本、费用或者损失,但是税法规定应作为成本、费用或者损失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需要注意,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会影响以后各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十一)税会差异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会计核算目的与税收立法目的不同

会计核算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来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强调“投资者利益第一”的理念。而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强调“国家利益第一”的理念,这是两者产生差异的最根本原因。

2、会计记账基础与税法确认所得遵循的基础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而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得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和计量,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所得,譬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的确认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此外,税法也会考虑有没有充足的纳税必要资金作为确认收入的一个重要原则。

3、会计核算的计量属性与税法不同

会计上可以采用的计量属性比较多样化,除了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采用其他计量属性,如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而税法基本上以历史成本原则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如果特殊情况下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则必须把相关资产所潜在的增值或者损失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或者反映,才可以改变计税基础。此外,税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只适用于资产转移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公允的情况。而且税法上不考虑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没有采用到可变现净值或者现值的计量属性。

4、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与税收的确认原则不同

会计上提供的信息应当符合可靠性、相关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而税收上强调确认所得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确定性、法定性和合同的约定等要求。

(1)会计上可靠性与税收上真实性原则存在冲突。会计上的可靠性强调会计信息要完整、真实、客观地提供。而税收上的真实性原则强调交易要真实发生,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税法上所讲的真实性原则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并且金额确定;第二,相关资产已实际使用,如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不得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第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第四,部分款项必须已经实际支付,如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第五,要履行相关税务管理手续,如财产损失需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才可以税前扣除。此外,真实性原则受合法性原则及国家政策导向的要求在税收中并未完全遵循。如企业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等。

(2)相关性原则内涵不一致。会计上所称的相关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决策有关,并且有助于投资者作出决策,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税法上的相关性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强调的是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3)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与税法上确定性原则存在冲突。会计上的谨慎性指的是在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税法上从来不承认谨慎性原则,而是强调确定性,即对于纳税人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各种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4)会计上的重要性与税收上法定性原则存在冲突。会计上所称的重要性指的是企业应当反映所有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重要的事项单独核算,不重要的事项简化核算。而税收上从来不承认重要性原则,而是强调法定性,即只要是税法规定应该征税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征税,而税法上规定免税或者不征税的项目也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给予免税或者不征税的待遇。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不一致。会计上所称的实质重于形式指的是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重于其法律形式,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要以实质为重,而对于实质的判断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税收上更多的是强调形式重于实质,例如凭票控税等。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上要求对于实质的判断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主要是用于反避税条款。

五、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rar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要法规汇编》202501.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汇编(2024年第二版).pdf
六、本表相关PPT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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