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未付的租金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简单说,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需要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对于“应付未付的租金”(即“租赁负债”)是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满足简化处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