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载空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4年修订).doc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4年适用,office新版本).xlsm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5修订版).xlsm
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5年01月修订).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5修订版.xlsx
1.本表“基本经营情况”中“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30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报。
1.第1行“一、营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9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风险提示:如企业对本规定第二条列举情形,已按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在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时不需要再次调整,如果没有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则需在A105010中逐行填报。
2.第2行“减:营业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国税函〔2010〕79号)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第3行“减:税金及附加”
本栏次主要包括部分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房地产企业销售产生土地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和等相关税费。
增值税不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直接计入成本,销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
计入资产成本的车辆购置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耕地占用税不计入本科目。
除房地产企业销售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外,其他环节,包括转让已计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应计入转让成本,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第7行“减:资产减值损失”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8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5.第9行“加: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6.第11行“加:营业外收入”
(1)基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2011年7月7日)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3)债务重组利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国税函〔2010〕79号)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政府补助利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2021年6月22日,2021年第17号 )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2017年5月10日,财会〔2017〕15号)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5)盘盈利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6)捐赠利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第12行“营业外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9.综合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提醒
1.申报表“营业收入”填报异常。通过对表A100000分析,如若存在无营业成本而存在营业收入的,视为不匹配填报异常。
2.申报表“营业成本”填报异常。通过对表A100000分析,如若存在无营业收入而存在营业成本且较大的,视为不匹配填报异常。
3.申报表与《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对比。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利润表》“利润总额”时取值。
4.申报表与《利润表》中的“税金及附加”对比。当表A100000第3行“税金及附加”金额与《利润表》“税金及附加”金额是否一致。
5.申报表与《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对比。当表A100000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0时,但是表A105000第7行金额不一致的情形。
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主表和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不一致。当表A100000第8行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与《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不一致的情形。
8.申报表与《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对比、申报表与《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对比,申报表与《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对比等。
(一)什么叫“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一种方法,与纳税影响法相对。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不需要确认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因此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注意:
在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按税法规定对本期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会计政策,都不会影响计入本期的所得税费用,影响的只是税前会计利润和净利润。
(二)什么叫“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特点是:当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挤出利润表项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注意:
税基是指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扩大税基会增加税额,缩小税基会减少税额。税基又制约着税率的具体形式和使用标准哦!
(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有什么区别?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所得税额,就是企业当期应当缴纳的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于适用税率。
(四)境外机构弥补亏损和境内亏损的弥补有什么区别?
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分国(地区)不分项”下: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不分国(地区)不分项”下: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可以互抵。
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是指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注意: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rar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要法规汇编》202501.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汇编(2024年第二版).pdf
五、本表相关PPT
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