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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季:增值税法与国际接轨并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发布时间:2025-05-09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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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季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增值税法吸收了国内外最新改革理念及技术手段,也全面反映了我国增值税实际运行情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从研究到出台,历经多年,其出台对于巩固增值税主体税种地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税收公平,以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法共六章三十八条,不足4500字的法律文本承载了我国自1994年全面实施增值税制度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的增值税改革成果,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亮点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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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义: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健全现代税收制度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最重要的税种,涉及纳税人数量最多,收入规模最大,覆盖生产、流通、消费、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影响广泛。增值税法出台,对我国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和健全现代税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标志性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提“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增值税法出台顺应这一趋势,完整充分体现税收法定的要求。
首先,税法覆盖的纳税人、收入规模更加全面。增值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纳税人。这意味着绝大部分税种的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总体上实现了纳税人的“全面法定”。
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始终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地位无可替代、无可比拟。当前,国内与进口增值税收入之和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40%,规模相当于之前立法的13个税种的收入之和。增值税法出台,为强化增值税收入地位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法定的收入覆盖面。
其次,税制要素的税收法定特征更为明显。增值税法对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征收管理及税收优惠等作了明确规定。原来由国务院出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范的税制要素,现由增值税法来明确,真正体现了税制要素的法定原则。
最后,减少立法授权条款,提升税收法定程度。相较于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增值税法删除了授权国务院规定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按照简易方法计税的特殊情形、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形、放弃增值税优惠后不得享受该项优惠的期限、纳税人进行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等内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规定,这大大提升了增值税的制度刚性。
以法律形式巩固增值税改革成果。早在1979年,我国便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实行增值税试点,而后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直至1994年在工业、商业和进口环节产品,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全面实施。4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增值税制度不断优化,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税率简并、增值税留抵退税改革等一系列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成熟的改革措施,均在本次增值税立法中上升为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了增值税改革成果。
提升税收确定性,促进税收公平。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本身就是提升增值税确定性的体现。增值税法将原散落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政策文件的相关条款,优化整合至法律文本中,能减少和避免不同政策条款间的冲突。比如,为体现消费地征税原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及其他政策文件中,均对“境内应税交易”进行了明确,本次增值税立法进一步整合优化“境内应税交易”相关规定,在第四条中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增值税法删除、引入相关概念术语,并作出明确界定和解释,大大提升政策精准度,为税法执行一致性奠定制度基础,促进税收公平。比如,增值税法第三条将征税范围界定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相较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劳务”这一概念,法条更精简。又如,增值税法引入了“视同应税交易”等概念,并作详细解释。再如,考虑到现在货物和服务的明显融合趋势,增值税法删除了“兼营”“混合销售”等术语,而是用“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替代,以彰显服务货物适用税法的统一性。

立法特点:反映国内外改革最新趋势,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增值税法既吸收了国内外最新改革理念及技术手段,也全面反映了我国增值税实际运行情况,具有鲜明的中国立法特色。
税制平移,保持增值税运行稳定。在内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的背景下,诸如增值税这样涉及面广的税种不宜做大的变动。本次增值税立法,一方面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基本框架整体不变;另一方面通过将暂行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进一步规范征管秩序,稳定纳税人预期,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制度和法律环境。
反映国内外增值税改革发展最新趋势。增值税是全球适用范围最广的税种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各国增值税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优化,且相互借鉴。我国增值税立法反映了国内外增值税改革最新动态。比如,与暂行条例相比,增值税法将“劳务”并入“服务”、引入“应税交易”等概念术语、实施留抵退税制度等,这些均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实践做法。将增值税留抵退税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在保障纳税人抵扣权的同时,又给予纳税人更多选择,既可以选择退税,也可以选择下期结转。又如,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明确增值税是价外税,以及税额与销售额的关系,可以畅通增值税税负转嫁机制,彰显增值税的中性特征,为后续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创造条件。再如,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给“消费地征税原则”带来挑战,增值税法第四条分不同情况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作出解释,既顺应时代发展,又保障我国征税权。此外,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顺应了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最新实践,也为利用数字化技术提升征管效率、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实际出发,体现国情特色。比如,增值税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的立法目标,反映了我国增值税制度要服务和服从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又如,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对销售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既反映了我国金融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宗旨的发展独特性,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对金融业征收流转税的传统相一致。再如,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兼顾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双重需要。
注重不同税法间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增值税法立法十分注重不同法律间的衔接与协调。比如,进口增值税与关税关系密切,二者在海关一并征收,且关税是进口增值税的税基,因而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均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管作了明确,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其纳税地点和申报期限由海关确定。又如,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国务院对支持公益事业捐赠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相衔接,以确保法律体系协调一致。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5年5月7日B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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