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填写的是什么内容?
您需要填写本表吗?
本表是纳税调整表的二级明细表,不属于普遍填写项,适用于发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以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或未完工产品达到完工条件后结转完工产品等特定业务,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名词解释: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谋一经营行为,会计处理上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应税收入的行为。
判断流程:

判断三步走:
第一步,你公司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行为?如果存在请填报本表第一、二项并继续往下判断;如果不是可以继续往下判断。
第二步,你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可以继续往下判断;如果不是就可以结束填报。
第三步,你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未完工产品或将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的业务?如果存在请填写本表第三项,否则可结束填报。
这张表说什么?
本表主要填报纳税人存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及未完工产品达到完工条件结转完工产品等特定业务需要进行的纳税调整情况。由于上述业务在会计上未按税法的认定进行相关处理,故账上无直接数据记载,本表仅设置了“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栏目。
位置和用途:A105010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二级明细表,用于形成A105000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和第40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相关数据。
差异类型:可能会出现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其它说明:本表可能涉及的视同销售行为有: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非日常活动性经营行为和不导致权益增加的经营行为。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等。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不能取得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等情形。
注意:本表中数据除了表内计算填列项外,其余多为账簿计算填列项,需根据账本中记载的相关业务按税收认定金额进行填列。
(二)视同销售(营业)收入和成本的数据从哪里来的?数据从哪里来?
为方便分类理解,我们根据数据的不同来源,将单元格区分为6种类型。其中,我们应主要关注来源于账簿,甚至还需分析计算后才能填写的内容(即“账簿直接填列”和“账簿计算填列”)。
除此以外,不少单元格是通过表内简单公式或者表间结转即可完成填写的。通过这样的分类,我们会发现,要看懂申报表并不是很困难的事!

我们以不同颜色的单元格背景色对数据填报类型进行标准,大家学习过程中注意颜色去别,不同的颜色对应不同的数据来源类型。

1、视同销售收入

(1)项目名称: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取数来源: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本行为第2至1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项目名称:(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3)项目名称:(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4)项目名称:(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5)项目名称:(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6)项目名称:(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7)项目名称:(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8)项目名称:(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9)项目名称:(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10)项目名称:(九)其他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注意事项:本块项目数据主要由账薄相关科目数据经过累计计算而来,涉及的会计科目主要有“产成品”、“开发产品”、“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库存商品”以及抵债的应付款项账户和其他记录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账户。这些科目变动而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却要求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的,根据对应的非货币性资产市场“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或“购入价值”按本块项目分类进行累计后填列。
2、视同销售(营业)成本

(1)项目名称: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
取数来源: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为第12至2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2)项目名称:(一)非货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所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3)项目名称:(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4)项目名称:(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5)项目名称:(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6)项目名称:(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7)项目名称:(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8)项目名称:(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
取数来源:填报会计处理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9)项目名称:(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取数来源:填报会计处理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10)项目名称:(九)其他
取数来源: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注意事项:本块项目数据主要由账薄相关科目数据经过累计计算而来,涉及的会计科目主要有“产成品”、“开发产品”、“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库存商品”以及抵债的应付款项账户和其他记录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账户。这些科目变动而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却要求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的,根据对应的非货币资产的账面金额按本块项目分类进行累计后填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纳税调整的数据从哪里来的?

本块项目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纳税调整,二是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的纳税调整。数据主要来源于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和预售收入的结转的相关会计科目。
1、项目名称: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取数来源: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本行为表内计算项,第1列“税收金额”=第22行第1列-第26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
2、项目名称:(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取数来源: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本行为表内计算项,第1列“税收金额”=第24行第1列-第25行第1列;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
3、项目名称: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取数来源: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预售收入金额,数据来源于“预收账款”中的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第2列不填 。
4、项目名称: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取数来源: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税法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即本项目第1列“税收金额”=第23行的“税收金额”*计税毛利率;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5、项目名称: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取数来源: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预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数据来源于“应交税金”科目中对应预售未完工产品的税金;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注意事项:本行应填写预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土地增值税),且该税金会计上未计入当期损益。如会计上已将该税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并计入当期利润总额,则本行应填0。
6、项目名称:(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取数来源: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本行为表内计算项,本行第1列“税收金额”=第28行第1列-第29行第1列;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7、项目名称: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取数来源: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的是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的预售未完工产品在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在会计上已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本年度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数据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由以前年度预售收入结转的部分。
注意事项:本行仅填写以前年度预售且在以前年度已按预计计税毛利额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未完工产品在本年结转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而以前年度未按预计计税毛利额征收过企业所得税而在本年度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金额,不能计入本行。
8、项目名称: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取数来源:本行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的是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未完工产品,本年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本年度销售收入,应对以前年度已征税的预计毛利额进行转回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即将以前已预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收入应从现在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出来。
9、项目名称:3.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取数来源:填报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预售的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后,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将以前年度预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入本年度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注意事项:本行填报金额为会计上按配比原则确认的应归属于本年销售收入且已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该税金以前年度实际缴纳时计入“应交税金”科目,而未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对以前年度实际缴纳税金时已计入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不得在本行填列。
本块项目中,第二部分“(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是以前年度填报第一部分“(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历史逆向操作。
项目中本应为纳税调减项目的第25、26、29行,由于在计算公式中是减法运算而不需要再填列为带“-”号的负数。
本年预售的未完工产品并在本年结转完工产品的,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需在此进行纳税调整。
(四)风险提醒
1、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税收金额异常。企业表A105010第29行第1列“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税收金额”小于表A100000第3行“税金及附加”。房地产企业可能销售未完工产品多结转“税金及附加”金额,存在税前重复扣除的风险。
2、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税收金额异常。企业表A105010第27行第1列“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税收金额”大于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的情况。房地产企业可能销售未完工产品多结转“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存在税前重复扣除的风险。
3、视同销售(营业)收入与视同销售(营业)成本不匹配。企业填报了表A105010第1行第1列“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税收金额”但未填报该表第11行第1列“视同销售(营业)成本-税收金额”或填报了“视同销售(营业)成本-税收金额”但未填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税收金额”。
4、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税收金额异常。企业表A105010第23行第1列“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税收金额”小于《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合同负债”等科目本年增加值。
三、举例说明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举例
案例:
A公司的专用生产设备,账面原值为5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由于是专门制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B公司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80万元,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计量。这两项资产都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去年9月,A、B公司以账面价值将两项资产进行交换,无需支付补价。请问:A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解题:
由于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无法可靠计量,故会计上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1)2023年9月,换入B公司一项长期股权投资。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0元
累计折旧 3,000,000元
贷:固定资产 5,0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260,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60,000元
2、填表分析:
A公司年度汇算清缴时,对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由于该项生产设备无公允价值,故按账面净值200万元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按账面净值200万元确定视同销售成本,并将相应数字填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在A105010第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的第1列和第2列填写200万元,在第12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的第1列填写200万元,在第2列填写-200万元。

(二)企业将货物、财产和劳务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举例
案例:
去年10月,A公司将自产的产品手机作为礼物赠送给企业企业的大客户和供应商使用,这批手机的生产成本为5万元,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5万元,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解题:
1、 A企业此项赠送礼物的行为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该产品在A企业的“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已终结,在增值税上应视同销售,应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金(150000*13%=19500元);
2、由于该产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中也应视同销售,应按同类产品售价150000元确认视同销售的收入,按生产成本50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3、由于未取得收益,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故相关会计处理
如下:
1、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9,500元
贷:库存商品 5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9,500元
2、填表分析:
由于A公司该项赠送手机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而A公司会计上未确认收入和成本,故会税存在差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项业务需进行纳税调整,即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填报第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的第1列和第2列是,在第1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的第1列和第2列。
具体填列如下:

(三)企业将货物、财产和劳务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举例
案例:
2月,A公司将自产的产品手机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员工,生产成本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售价为20万元,问:A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解题:
会计上A公司已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发放给员工的手机按市场价确认了收入,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1)2月,计提职工福利:
借:生产成本 226,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000元
(2)2月,将手机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6,000元
(3) 2月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元
贷:库存商品 100,000元
2、填表分析:
由于A公司的产品手机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税法上应视同销售,而A公司会计上已确认了收入和成本,故会税无差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项业务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即无需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填报此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举例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于2021年开工建设“爱琴海”项目,该项目于2022年开始预售,2024年竣工验收结转完工产品;2023年开工建设新项目“幸福村”,该项目于2024年开始预售,目前未达完工条件。
A公司2022年至2024年预售及缴纳税金情况(税金及附加税率为5.5%(见谅,只是做了年度修改,税金因为涉及后面填表图片,无法修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
2022年:预售“爱琴海”项目收入1亿元,缴纳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650万元。
2023年:预售“爱琴海”项目收入2亿元,缴纳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1300万元。
2024年:预售“爱琴海”项目2000万元,缴纳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130万元。预售“幸福村”项目6000万元,缴纳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390万元。
A公司预售时,将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科目上,在开发项目完工时结转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问: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缴时《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如何填写?
解题:
1、2024年汇算清缴时,由于“爱琴海”项目已达完工条件,“预收款项——爱琴海”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爱琴海”,故,还余“预收款项——幸福村”6000万元。
2、2024年前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为:“爱琴海”项目2022年预售收入加2023年预售收入=1亿+2亿=3亿元。
A105010填表情况如下:

填表分析:
1、由于第21行、22行、26行的计算公式是减法,因此第25行、26行、29行都只填写正数。
2、2016年的“爱琴海”项目的预售收入因已达到完工条件,未完工产品已结转完工产品,“预收款项——爱琴海”2000万元 已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爱琴海”,故无需在此进行纳税调整。
3、第21行第1、2列为负数,应将其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9行第4列“调减金额”中,即填写20400000.00元。
四、政策问题
(一)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是什么?
文件依据:
1、《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3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确 认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2008】875号)
解答:
税法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不承认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即“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是什么 ?
文件依据:
1、《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解答:
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不承认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即“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税收上无需考量。
(三)除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外,企业所得税对于其它的收入确认有何规定?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解答:
除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外,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于企业取得的其它的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还有以下规定:
1、租金收入的确认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的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捐赠收入的确认
按照企业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会计中所说的视同销售是一回事吗?
文件依据:
1、《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解答: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会计中所说的视同销售在范 围上是不一致的。具体规定如下:
1、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了8种行为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了3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会计准则中的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中只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一节中有提到“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由此可见,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在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五)企业所得税中哪些情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处置视同销售?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解答: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处置资产时,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视同销售的各类行为,其判定的标准是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如果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则视同销售,否则作为内部处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具体情形如下:
1、不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注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的情形,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无论是自制的还是购入的资产。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是怎么回事?
文件依据: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解答: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房开企业无论是销售完工产品还是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中都要求确认为收入。我们知道,房开企业销售完工产品,会计上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会计和税收上无差异。但是房开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却是作为 “预收帐款”,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相应的成本、不计提税金的,故会计和税收上出现了差异

那么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呢?
文件第九条规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还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在房开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的当年汇算清缴时,应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将预收账款乘以预计计税毛利率得出预计毛利额,将预计毛利额通过纳税调整直接加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即:

而在未完工产品达到完工条件时,结转为完工产品,此时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上仅将实际毛利额和此前的预计毛利额的差额经纳税调整计入结转完工产品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即:

(七)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文件依据: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解答: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预计计税毛利率的下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的情况在不低于总局规定下限的前提下,自行出台文件明确各地的计税毛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