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专家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税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有效
2025-05-08
2025-05-08
15plgwyit15zb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专家提示
   发布时间:2025-05-07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司法鉴定业务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揭示经济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规范性、专业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凭借深厚的财会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审计经验,会计师事务所(有时也指注册会计师,下同)在司法会计鉴定领域具有专业优势,但也面临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不仅来源于鉴定过程的复杂性,还涉及法律法规的遵循、证据的收集与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多个环节。 

  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部分注册会计师由于对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不熟悉,导致鉴定意见可能无法得到法庭的充分认可,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受到质疑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公信力。其次,利益冲突的处理不当可能破坏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引发法律纠纷。再者,鉴定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可能导致重大的法律责任。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监管要求,以维持业务的可持续性。会计师事务所因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遭遇投诉举报,常见案由为:无鉴定资质,超出委托鉴定事项范围鉴定,鉴定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而接受委托,执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有争议,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有争议,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不规范,重要证据遗漏等。 

  为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助力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涉法业务专委会对有关司法会计鉴定法律法规制度文件进行梳理,结合实务工作的开展提示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问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四类外”如司法会计、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司法鉴定不实施统一登记管理。诉讼中涉及四类外鉴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备专业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38号建议的答复,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5日)。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即可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收费问题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2号)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类型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和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码标价,并与委托人协商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 

  (一)接受委托前 

  1. 遵循法律法规是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基础。在鉴定过程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无效,甚至引发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及其团队成员必须通过持续学习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等,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注册会计师虽在财务会计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基础,但面对司法鉴定领域,除了掌握充足的法律知识,更要能够在法庭上准确、清晰地阐述鉴定意见,并有效应对各方质证。 

  2. 避免利益冲突是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原则。司法鉴定可能涉及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委托人往往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也可能是公安机关等兼具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前应充分了解案情与案件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历史诉讼纠纷、是否与本所存在利益关联、是否存在退案情形、是否为重新鉴定等情形,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评估,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委托。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利益冲突,应拒绝委托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冲突。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还应明确委托人的鉴定目的、范围和要求,确保自身具备完成该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资源。 

  (二)接受委托后 

  1.证据的收集与评价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核心。证据是司法会计鉴定的核心依据,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获取证据的程序、来源合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即司法会计鉴定材料只能由委托方提供,鉴定人不得自行获取鉴定材料。以法院委托为例,所有证据来源应当从法官处获取并经过质证或法院合议庭确认,而非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取。实际工作中,依据委托事项的特性,审慎选择恰当的审计方法与程序,避机械套用。在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时,应重点防范数据泄露、算法偏见、生成内容失真(AI幻觉)和过度依赖技术等风险。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应采取追加审计程序或要求委托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方式进行核实。此外,还应关注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为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提供有力支撑。 

  2.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科学、系统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鉴定报告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最终成果,其准确性和权威性直接关系到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审核部门或岗位,对鉴定报告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复核,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定期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鉴定工作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的双重需求。通过持续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断提升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3.鉴定报告的质量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灵魂。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仅是鉴定工作的总结,更是法庭判决的重要依据。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常用两种格式。一是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出具审计报告;二是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无论哪种格式,撰写鉴定报告应注重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报告内容应基于充分、确凿的证据,避免在报告中对鉴定依赖的相关合同有效性进行定性、对损失责任承担方作出最终认定,对相关人员行为作出有罪推定等主观判断的表述,如判断某人涉嫌犯罪等。所有分析、意见都应建立在翔实的财务数据和事实基础之上,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其次,报告中的语言表述应准确无误,避免歧义和模糊之处。数据计算、财务分析等关键环节应经过严格复核,确保无误。所披露的信息应涵盖鉴定工作的所有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不得遗漏或隐瞒任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信息报告应格式规范、条理清晰,便于法庭和相关人员快速理解报告内容,提高审判效率。 

  4.规范的工作底稿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基石。工作底稿是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资料、分析和意见的汇总,是鉴定报告的基础和支撑。工作底稿记录鉴定工作全过程,反映鉴定人的专业判断和思考过程,对于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可追溯性具有重要意义。会计师事务所归集工作底稿时,应注重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完整性要求底稿应涵盖鉴定工作的所有环节和步骤,无遗漏;准确性要求底稿中的记录、数据和分析应准确无误,经得起推敲;系统性要求底稿应按照一定的逻辑和顺序进行排列和组合,便于查阅和理解。 

  5.出庭接受质证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延续。出庭接受质证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注册会计师作为鉴定人,在法庭上需要就鉴定报告的内容、意见及依据进行说明和解释,接受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的问询。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具备扎实的财会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还应熟悉庭审程序,了解质证的基本规则和技巧、法律程序,具备一定的庭审应对和口头表达能力。在接受质证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客观,准确回答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提问。同时,要善于运用证据材料,有力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质疑,维护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三)保密原则 

  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得到相关方的明确同意。履行保密义务是维护当事人权益,保证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检察院、纪委监委、仲裁委等司法机构和部门委托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可照法院委托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进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报(立)案等为目的鉴证业务,除参照法院委托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执行外,应特别注意避免利益冲突,这类业务承接应更审慎。 

  本专家提示仅供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等规定。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合理运用职业判断,防止照抄照搬。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