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情形是取得收入时不用交增值税,但要交所得税的?
答:有的,而且不少。我们来看看取得一笔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缴纳所得税的情形,具体案例如下:
一、增值税不征税但所得税需缴纳的情形
企业收到的特定政府补贴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因科研项目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征收增值税。但若该补贴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专款专用且单独核算”的条件,则需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税。
企业购买非保本理财的收益
非保本理财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此类投资收益需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
单位内部食堂收取员工餐费
单位内部收取的员工餐费目前该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但若食堂收支未单独核算且结余部分归企业所有,则需将相关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中的类似情形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补偿金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若超过3倍部分需单独按综合所得税率表缴税。而此类收入本身不涉及增值税。
投资收益(如股票转让)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收增值税,但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持股时间不足1年)。
三、政策依据与例外
增值税免税但所得税征税的逻辑:增值税的免税或不征税是基于交易性质(如政府补贴、非经营活动),而所得税的征税基于收入是否属于应税所得。若收入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但未达到所得税免税标准(如小微企业利润超过限额),则可能出现“免增值税但缴所得税”的情况。
例外情形:若收入同时符合所得税不征税条件(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则无需缴纳所得税。
所以,上述情形表明,由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征税标准不同,一笔收入可能因政策规定或用途差异而出现“增值税不征但所得税需缴”的情况,尤其是在政府补贴、理财收益、内部服务等领域。具体需结合收入性质及税收政策综合判断。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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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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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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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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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