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总机构设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57号)等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是纳税人所得税汇算应填报的第一张表,相关数据对纳税人应纳税额有直接影响,请务必予以重视。
一是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是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重要指标,其中,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二是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直接影响境外已纳税额在当年可以抵免金额。
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时间,特别是2025年入库时间是否为5月31日之前,直接影响该企业能否在2024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四是股东分红情况,直接决定能否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待遇。
(四)填报指引
1.本表“基本经营情况”中“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30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报。
2.本表“基本经营情况”中“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与主表第10行“营业利润”涉及的表内逻辑关系存在关联,如本项目选择是,则主表第10行不执行表内逻辑关系,请在填报时予以关注。
3.本表“基本经营情况”中“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和“109小型微利企业”项目存在内在逻辑关系,且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存在逻辑关系,请在填报时予以关注。
(五)风险提醒
1.从业人数误填提醒。表A000000“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不等于申报税款所属年度的4季度或12月份《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发布)中按季度填报信息栏目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
2.资产总额误填提醒。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不等于申报税款所属年度的4季度或12月份《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发布)中按季度填报信息栏目的“资产总额(万元)--季度平均值”
3.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填报提醒。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报为“110”以外其他选项;2、“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勾选了“是”。
4.企业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填报提醒。“109小型微利企业”为否,且“300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中为填报的各股东合计“投资比例”不等于1。
5.非金融业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不属于661*,662*,6631,6632,6634,6635,6636,但填报了A105120
6.高新技术企业未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7.企业未填报纳税调整明细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一般应当填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当填报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和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8.申报企业合并、分立等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未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税收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所以进行2018年度以后企业所得税汇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优惠备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