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内容:中央空调维修增值税是按建筑服务9%还是按修理13%开票并纳税?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对中央空调等已经形成建筑物的构筑物进行的维修应按照“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如该空调没有构成建筑物的构筑物,对其进行的修理业务应按照“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安装运行后的空调进行的维护保养业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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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仅谈一点个人理解,供参考讨论,实务中请按主管税务机关的回复口径执行。
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中央空调,从房产税的规定来说属于房产的范畴,且不论它是否单独记账核算。在没有明确与此相左的规定下,增值税也按此归类判断比较恰当,对它维修,视同对房屋维修按建筑服务,统一9%缴税开票比较合适。
如果要首先判断其是否构成了建筑物,难度很大且很难举证。
如果非中央空调,而是其他类型的空调,不属于房产的范畴,对其维修应按“修理修配劳务”13%开票缴税。
对安装运行后的空调进行的维护保养业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一点没有什么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