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5 每日一税】
也谈企业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05月04日,小陈税务08发布《各单位注意:可能要补个税... ...》披露,陕西省税务局和邵阳市税务局回复纳税人提问,企业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返还应缴个税。现就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5年05月04日,小陈税务08发布《各单位注意:可能要补个税... ...》披露,陕西省税务局和邵阳市税务局回复纳税人提问,企业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一、核心观点和依据
个人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征收个税,有两种观点。
(一)免征个税及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仅限直接参与代扣代缴工作的人员,且手续费为个人因办理代扣代缴业务而直接取得,而非企业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奖励。
(二)缴纳个税及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明确,手续费返还给企业后,若企业将其奖励给员工,则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注意:若企业将手续费用于奖励非直接参与代扣代缴的人员(如其他员工),则需全额并入工资薪金计税。
综上,个人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依法取得扣缴手续费,毫无疑问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该公司直接参与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个税,各地观点就不一样了,纳税人需要小心了。
二、实务争议
(一)争议焦点
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手续费返还至企业账户后,企业再发放给员工的性质是否属于“个人直接办理代扣代缴”存在争议。
部分地区(如山东、河南、陕西、邵阳)认为需缴税,而福建、贵州等地明确免税。
(二)地方执行差异
1.免税地区:福建、贵州等地税务机关明确,企业将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时,可适用财税字〔1994〕20号暂免政策。
2.征税地区:山东、河南、陕西、邵阳等地认为,企业发放的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合并计税。
三、实务案例
案例1:山东某企业奖励办税人员被征税
山东某企业将扣缴个税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山东省税务局认为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税务处理:企业按奖励金额1万元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代扣个税(税率3%-45%)。
案例2:福建某企业免税处理
福建A企业将扣缴个税手续费奖励给直接负责代扣代缴的办税人员,福建省税务局认可暂免政策。
税务处理:办税员工取得扣缴个税手续费奖励1万元,免征个税。
综上,企业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个税,需结合人员身份、资金用途及地方政策综合判断。因政策执行存在地域差异,建议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本地口径,防范补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