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该如何申报所得税?
合伙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合伙人该如何申报所得税?
解答:
合伙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包括两种情形:1.持有期间(含持有到期)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息;2.持有期间中途转让(含赎回)取得的差价。
两种收益在性质上有差别,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申报也就有差异。
一、收益性质判定
(一)保本与非保本收益
非保本收益:通常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根据所得税规则处理。
保本收益:视为贷款服务,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仍需按合伙企业规则分配。
(二)所得税属性
持有期间的利息、股息或红利所得:若收益属于理财产品分配的利息或类似性质,可适用国税函〔2001〕84号文,个人合伙人单独按20%税率申报。
生产经营所得:若中途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差价,则归类为合伙企业整体经营所得,则并入收入总额,先分后税后,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申报经营所得个税(自然人合伙人),或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申报。
二、申报规则
(一)“先分后税”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进行完税。
即:无论收益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合伙人分配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当年申报。
示例:合伙企业当年理财收益100万元,即使未分配,合伙人仍需按约定比例申报纳税。
(二)自然人合伙人申报
1、税率适用:
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若按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通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申报。
2、申报流程:
预缴: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A表;
汇算清缴:次年3月31日前填报B表;
多经营所得来源:填报C表汇总。
(三)法人合伙人申报
理财收益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法人单位适用税率(如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法人自行在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