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权益性交易”,有没有官方、标准的解释?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相关文件及实务解读,我国官方目前尚未对“权益性交易”给出明确定义,但通过财政部发布的多个规范性文件和准则解释,可以总结其核心特征及处理原则:
一、官方文件中的“权益性交易”表述
(一)首次提出
权益性交易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要求企业购买不构成业务的上市公司时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禁止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
(二)后续扩展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进一步将非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代偿债务、捐赠等行为界定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2、《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规定直接或间接持股方只有以股东身份参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属于权益性交易,强调了“以股东身份”参与交换的作价应显示公允,且存在持股方换出资产价值明显高于换入资产价值即输送利益的行为时,才构成权益性交易。
3、《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某些债务重组界定为权益性交易,扩充了权益性交易的交易主体范围,但未明确其债务重组结果的会计处理规则 。
4、《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四十七条规定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进一步购买股权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时调整留存收益,实质上是将该行为视为权益性交易;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时调整留存收益,也将其界定为权益性交易。
5、《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会计类第 1 号》
指出与权益性交易有关的利得和损失应直接计入权益,不影响当期损益。对于涉及合并财务报表的权益性交易,需从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界定,如母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但未丧失控制权,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同时还明确上市公司与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等之间基于特殊身份发生的单方面利益输送行为,若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应认定为权益性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实务判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文件,权益性交易的典型特征包括:
(1)交易主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或关联方;
(2)经济实质:交易缺乏商业合理性或公允性,实为资本性投入或利益输送;
(3)会计处理:差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如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
二、权益性交易的实务范围
(一)交易类型
(1)控股股东对企业的捐赠、债务豁免;
(2)企业购买不构成业务的子公司股权;
(3)非控股股东代偿债务或捐赠;
(4)合并报表中母公司购买/处置子公司股权但未丧失控制权的情形。
(二)国际准则对比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将权益性交易定义为“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而我国实务中范围更广,涵盖更多关联方交易。
三、未明确界定定义的原因
财政部未直接定义权益性交易,可能因以下考虑:
灵活性:避免因定义固化导致实务中新型交易难以归类;
监管导向:通过案例列举和原则性规定,遏制企业通过非公允交易操纵利润。
四、总结
权益性交易的核心判定标准:
交易动机:非市场化、单方面利益输送;
会计结果:直接影响所有者权益而非损益;
监管意图:防止财务舞弊,维护资本市场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