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您需要填写本表吗?
本表并不是普遍填写项,只有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需要填报。

判断三步走:
第一步,你公司是否取得过政府补助收入?如果有取得过,可以继续往下判断。
名词解释:政府补助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第二步,你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具体条件请看相关政策解读。
第三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就需要填写本表了。但是要注意,在填写本表的同时,还要再进行一次选择,对于使用该收入形成的支出是属于费用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不同的支出类型,还需要同时填写105000、105080等多个数据项。
(二)填写的是什么内容?

这张表说什么:本表反映申报年度及前5个年度内取得财政性资金情况、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取得情况和计入本年损益情况、以前年度支出情况、本年支出情况、本年结余情况。
位置和用途:A105040是纳税调整表A105000的二级明细表,用于形成105000中“收入类调整项目”和“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调整数据。
差异类型:永久性差异。
其它说明:本表中的各个数据项关系度紧密,因此合并讲解。
主要难点:本表中的“本年”是指汇算清缴的当年度,这是理解列4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的关键。因此,本列的相应行次,如“前五年度”填写的是从汇算清缴年度往前数的第五年收到财政性资金,但按财务处理规定,应当计入汇算清缴年度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数据从哪里来?
除此以外,不少单元格是通过表内简单公式或者表间结转即可完成填写的。通过这样的分类,我们会发现,要看懂申报表并不是很困难的事!

我们以不同颜色的单元格背景色对数据填报类型进行标准,大家学习过程中注意颜色去别,不同的颜色对应不同的数据来源类型。

1、取得年度

项目名称:取得年度
取数来源:根据账簿中记载的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进行填写。
注意事项:注意该年度不是取得相关政府文件的年度,而是实际拨付款项入账的年度。
2、财政性资金

项目名称:财政性资金
取数来源:根据账簿中记载的数据填写前五年至本年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数据。
注意事项:注意有可能包括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从账簿中直接取数。
3、“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项目名称:“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取数来源:根据账簿中记载的数据填写前五年至本年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数据。
注意事项:有可能包括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从账簿中直接取数。填写时注意审核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文件、专项用途和单独核算)。
4、“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

项目名称:“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
取数来源:根据账簿,填写第3列中,属于会计处理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一般体现在“营业外收入”中。
注意事项:该项是本表的主要难点。关键点是(1)取得资金的时间是在前五年的当年;(2)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并不在上述“当年”确认损益,而是需要计入到本年(即汇算清缴年度)损益的金额。
5、以前年度支出情况

项目名称:以前年度支出情况
取数来源:根据账簿、台账或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进行了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资金,在五个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
注意事项:“前一年度”,是指本年(即汇算清缴年度)上一年度,以此类推。
6、支出金额

项目名称:支出金额
取数来源:根据账簿填写历年符合不征税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资金,在本年用于支出的金额。
注意事项:注意费用化和资本化支出时,需要在不同的地方进行纳税调整。
7、“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

项目名称:费用化支出金额
取数来源:根据账簿填写历年符合不征税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
注意事项:注意资本化处理的不能在这里填写。
7、结余金额

项目名称:结余金额
取数来源:根据账簿填写历年符合不征税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减掉历年累计支出后还结余的金额。
注意事项:注意,此处的累计支出包括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8、“其中:上缴财政金额”

项目名称:上缴财政金额
取数来源:根据账簿填写结余金额中归还给财政或者其它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金额。
注意事项:注意是实际缴回政府的金额,需要有转账凭证。
9、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

项目名称: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
取数来源:当第1行的12列-13列在余额时,则需要填写。其它行次由于不满5年,因此不会产生数据。
注意事项:本处需进行分析填写。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未用又在60个月内未还的财政性资金,需要直接计入本年的应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四)数据需要向哪里进行结转?
本表需知晓的结转走向
本表存在3处数据项需要做为数据来源,结转入其它表和项。
名词解释:结转走向,是指此处计算出的数字,需要转入哪些表格的哪些单元格中。

结转1:本格数据结转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9行第4列。

结转2:本格数据结转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5行第3列。

结转3:本格数据结转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9行第3列。

(五)风险提醒
1、财政性资金本年结余情况结余金额小于上缴财政金额。
2、表A105040第6行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金额不为零,而表A105000表第9行4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金额”为零。
3、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四)政府补助利得”填报了数据,但是企业未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三、举例说明
(一)《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案例
案例:
2019年1月1日,市政府拨付A公司8000万元财政资金,指定用途为环保生产车间。2019年1月,A公司开始建设该设施,当年12月竣工验收,共使用资金7000万元,使用寿命为20年,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剩余1000万元截至2023年未使用,也未交回财政。同时,2023年又取得财政拨付的一笔技术改造资金200万元,2023年共支出用于日常费用50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上述几笔资金符合财税[2017]70号文的要求属于不征税收入。
请问,A公司在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填写《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解题:
1、财务处理
(1)2019年1月,收到政府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元
贷:递延收益 80,000,000元
(2)2019年1月,开始建设环保生产车间,持续支出年终完成投资。
借:在建工程 7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70,000,000元
(3)2020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分摊递延收益。7000万元固定资产,20年计提折旧,每一年需计提折旧350万元(7000万÷20)。因此每年计提折旧如下:
借:制造费用(或生产成本) 3,500,000元
贷:累计折旧 3,500,000元
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500,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3,500,000元
(4)2023年取得的技术改造资金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当年支出形成费用时确认会计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000元
贷:递延收益 2,000,000元
当年支出时,确认会计收入:
借:递延收益 500,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元
借:管理费用 5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00元
2、填表分析:
此时需要注意:
(1)本案例中由于相关不征税收入的部分支出资本化了,因此除了本表还需要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通过A105080将350万元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
即,收入的纳税调减在A105040中进行,支出的调增在A105080中进行。
(2)对于形成了费用化的部分,除本表是相应填写外,还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收入纳税调增和费用的纳税调减。
根据案例的计算结果,该往表中填写的是这几个数字:

(二)企业从政府处获得资本金投入和借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
2024年7月5日,某市政府根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向国有企业A公司注入1亿元作为增资。11月5日,A公司又取得财政局一笔2000万的借款,约定于1年后归还。
请问,A公司在2024年度的汇算清缴时是不需要就上述取得增资款和借款进行纳税?
解题: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该1亿元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而借款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故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财务处理如下:
1、财务处理
(1) 2024年7月5日,收到政府增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元
贷:实收资本 100,000,000元
(2)2024年11月取得财政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元
贷:其它应付款 20,000,000元
第二年归还时,直接冲销该往来款即可
2、填表分析:
该事项并无税会差异,且不影响企业损益,无需考虑纳税调整问题。
四、政策问题
(一)企业取得多种财政性收入时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回答:
1、财政性收入都包括哪些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对于财政性资金,具体处理要求是: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回答中所说的财政性资金,具体来说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总结一下这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投资要还的,税会没有差异,不用计收入纳税。
二是属于所谓“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会计上做收入,但税法不用做收入。
三是不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会计上要做收入,税法上也要做收入。但是因为可能有税会差异,所以需要做收入上的纳税调整。
我们用一张表格来详细说明:

(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叫“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回答:
首先应该知道,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是做为为不征税收入的:(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而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3)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因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
第一,这三个条件必须是同时达到,缺一不可!
第二,要有政府文件证明这笔钱是有政府指定专项用途的。
第三,要有政府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者具体书面要求。
第四,对于相关收入和费用支出要能清清楚楚地单独核算,千万不要和其它收入和费用混在一起说不清楚哦!
(三)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什么情况下会再被确认为计税收入?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回答: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项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第一,所谓60个月,是从该笔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时间起算。
第二,注意不是计入第5年的收入,而是计入第6年的收入。
第三,既然这笔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了,相关支出自然也就允许税前扣除了。
(四)使用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费用和资产相关折旧、摊销能税前列支吗?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回答: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收入都不用纳税了,用这些收入形成的费用当然不能税前扣除啦!企业所得税法说得很清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才能够扣除。同理,用这些收入形成的资产,在折旧和摊销时,由于会计处理时也进入了相关成本和费用,所以也需要纳税调增!
(五)什么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1、常见的费用支出需资本化情形:借款费用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的起始和终止条件是:
(1)起始条件: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接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②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终止条件: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其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常见的费用支出需资本化情形:研发费支出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企业应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则需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