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机构对于取得的抵债资产计缴契税,由于缴纳契税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机构按照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由于裁定书未明确交易价格是否含税,金融机构后续取得抵债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部分对应的契税是否应当进行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如申报缴纳契税时销售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承受方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契税。
后续承受方如取得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税额对应的契税金额应当予以退还。
转自: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