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们属于食品销售行业,经常有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直接销毁或者报废处理的,
税务上有没有什么资料需要留存备查的?
答复:
首先食品的常规性过期报废,属于正常损失,增值税无需进项税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仅因管理不善(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导致的非正常损失需转出进项税。食品过期销毁属于正常经营损失,无需转出进项税额。
但是你需要区分清楚到底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比如过期是否因管理不善导致,如果是管理不善,可能需要转出进项税。
如何证明过期报废不是管理不善导致的?留存证据链很重要!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的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信息。
销毁记录:详细记录销毁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食品的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信息。
参考:
《营改增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第二,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应该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也是允许税前扣除的,留存资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如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等)。
2、企业内部审批文件(如报废申请、审批记录)。
3、销毁证明:销毁过程的影像记录、第三方销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环保部门监督文件。
4、残值说明:若存在残值(如包装材料回收),需说明残值处理方式及金额。
5、存货过期销毁的书面说明(包括原因、数量、金额等)。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记录。
7、会计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