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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涉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办理疑难的再探讨
发布时间:2025-05-09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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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关联公司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辨析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单位的责任研判

三、涉税案件中行刑衔接实践疑难的路径探讨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从目的上看,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多种可能,既有虚开骗抵税款的,也有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的,甚至仅是备而不用。但不论基于何种目的,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都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案例1未涉及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目的,也无法判断行为人骗抵税款的情况。仅就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看,行为人实施了“买”和“卖”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看似构成两罪,但刑事惩治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综合考虑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做到罚当其罪。如果本案出售、收购行为以及行为人的后续行为,有关行为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那么本案罪名适用就不是两罪的竞合问题,而是对牵连关系的处理,因此案例1尚需要查明行为人实施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最终目的。当然,如果本案中购买和出售是分别独立,且行为之间并无关联,则不排除认定行为人分别构成两罪的可能。

 

本期召集人 吕颢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无期徒刑,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案例1中,A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财务负责人是否存在罪名适用上的差异,本案是否涉及两者的量刑均衡问题?

 

袁斌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四支队支队长

《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税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上,以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所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该规定的税款数额标准应采取累计计算的方式。案例2中,何某某以A公司名义先后为B公司和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仅就C公司所涉及的部分,没有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但是对何某某的行为应全量查证,按照其全部虚开税款数额累计认定,C公司的部分应一并计入其犯罪数额,即何某某虚开税款数额为149万余元。C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到本罪的入罪标准,公安机关应将有关情况移交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于逃税,前者多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税款,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的,行为人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补缴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可以阻却入罪。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间并没有处理顺序上的先后逻辑关系,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并不能真正影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评价,反之亦然。

 

本期召集人 吕颢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刑事案件中,行为人部分履行行政处罚的,对其缴纳的罚款能否认定为补缴税款,并进而作为量刑的参考?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第十四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第十五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概念

无票支出是指企业实际的成本或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如发票)的一种类型支出。

金税工程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税务机关互联互通、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采用先进技术,覆盖税收各税种、各管理环节的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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