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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5-22
2025-05-2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4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友情提示
   发布时间:2025-05-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文件规定,请符合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纳税人做好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划重点:什么是关联方?如何判断关联关系?
  简单说,与申报方构成了关联关系的企业,就是关联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股权关系,比如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25%以上股权或被对方持股25%以上,或者双方都被相同的第三方持股25%以上;
  二是股权关系+控制,双方有前述股权关系,但持股比例没有达到25%以上,但一方通过资金借贷、无形资产或经营活动能够控制对方;
  三是人员关系,从董事或高管的委派权或者姻亲、血亲关系来判定;
  四是其他实质关系,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敲黑板:其他实质关系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应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25年5月31日前),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申报(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电子税务局)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类别下“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进入申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温馨提示:先完成企业所得税2024年度纳税申报,然后才能进行关联申报哦!
  (四)表单填写
  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分为基础信息(3张)、关联交易信息(13张)、国别报告表(6张)。
  1.基础信息:包括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G101000《关联关系表》为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必填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表G102000至表G113020。请各位纳税人根据发生的关联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至G108000,并必须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
  3.国别报告表:包括表G114010至表G114031,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纳税人填报该部分表格。
  特别提醒:
  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需填报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
  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填报表G113020;
  与境外关联方发生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劳务等四类关联交易的,需按要求填报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一个企业需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一)报送条件及时限

  温馨提示: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二)其他要求
  1.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2.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3.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三、风险提示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予以重点关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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