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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每日一税】个人利用境外企业低价间接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5-05-30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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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用境外企业低价间接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405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5年04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06版发表《两次股权交易背后的玄机》一文,披露个人利用境外企业低价间接转让股权,被税务机关调整补税及利息4900万元。现对该案进行简要评析。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5年04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06版发表《两次股权交易背后的玄机》披露:

2024年10月,陈某、李某、L公司将其所持有的M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香港企业G公司,交易总价款为2.04亿元,去除股权投资成本3000万元后,三个股东共取得转让所得1.74亿元,并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400余万元。

M公司的创始股东为陈某、李某和境内企业L公司,三个股东分别持有M公司89.37%、5.7%、4.93%的股权,其中L公司是M公司高管为持股所成立的合伙企业。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分析发现的疑点线索,依法对涉案企业股东作出补缴税款、利息共49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及利息已全部征缴入库。

现对陈某、李某利用境外企业低价间接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及监管要点进行分析,与大家分享。

一、核心避税手法分析

通过境内个人股东先在BVI(低税地)设立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在香港设立无实质经营的“中转壳公司”;然后境内个人股东将目标公司低价转让给“中转壳公司”,离岸公司再将“中转壳公司”的股权按公允价转让给购买方。通过关联交易人为压低首次转让价格,从而达到减少境内个税负担的目的。

本案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架构搭建

境内个人股东陈某、李某等,在BVI(低税地)设立离岸公司A、B、C公司,再通过A、B、C公司在香港设立无实质经营的中转壳公司——G公司。

(二)分步交易

第一步低价转让:2024年10月,M公司的创始股东为陈某、李某和境内企业L公司,以2.04亿元将境内M公司股权转让给关联方G公司,申报个税3400万元。

第二步高价转售:2024年11月,BVI公司将G公司股权以4.40亿元出售给真实买方H公司,以实现实质转让M公司股权。

(三)避税目的

陈某、李某等通过关联交易人为压低首次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差2.36亿元,以实现减少境内个税负担4720万元的目的。

二、税务机关识别与调整依据

风险识别线索

调查手段

税法依据

交易价格1个月内翻倍

对比两次交易对价(2.04亿→4.4亿)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境外公司无实质经营

核查G公司资产(仅持有M公司股权)

国税公告2014年67号第14条:可采“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资金链条异常

追踪预付款来源(H公司支付给G公司)

《税收征管法》第54条: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资金往来

股东结构高度重合

比对股权比例(89.37%/5.7%/4.93%)

2015年第7号公告:穿透认定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

三、税务风险

(一)交易定价风险

关联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公允价值,本案价差率116%,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追缴补税4720万元,并加收利息。

(二)架构滥用风险

境外“空壳公司”缺乏商业实质, 被穿透认定直接转让境内股权。本案因G公司无经营实质, 被穿透认定陈某、李某和境内企业L合伙企业直接转让境内M公司股权。

(三)分步交易风险

短期分拆交易规避税负, 税务机关合并认定实质交易,以最终对价4.40亿元确认交易价格补税、加收利息共计4900万元。

(四)信息暴露风险

税务机关通过资金回流痕迹,如H公司代付定金,股权比例巧合等,探寻调查突破口。

(五)跨境监管协同风险

CRS信息交换、多部门数据共享,比如市场监管、外管局信息共享,通过涉税案件资金查控平台搜集资金回流痕迹,隐匿架构更易被识别。

四、监管趋势与合规建议

(一)税务机关强化手段

建立境外股东备案制,要求披露离岸母公司章程、股权架构等信息;运用大数据筛查“境内盈利企业→低税地转让”异常交易;跨部门信息平台对接股权变更、跨境资金流实时监控等。

(二)纳税人合规要点

1.商业实质:避免使用无雇员、无资产的导管公司,以证明具有商业实质。

2.定价合理:关联交易需参照市场公允价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3.主动披露:涉及间接转让境内资产时,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主动披露相关信息;

4.资金独立:确保交易资金源于自身账户,避免第三方代付引发关联嫌疑。

提醒:本案补税4900万元印证了“形式分拆、实质穿透”的执法趋势。

随着全球反避税合作深化,跨境股权筹划需以具有商业实质为前提,单纯利用离境税收洼地架构避税的空间已急剧收窄。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8条反避税条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3.《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4.《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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