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税月无垠II群对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L :探讨个问题,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不能加计抵减,如果出口货物本身就不免税,要按适用税率计税,那么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能加计抵减吗,我看到有些省份明确不可以,是否有道理?
Z :不可以!
H :这样的东东先进在哪里?空编的吧
D :限制出口项目
L :不是编的,是真实案例,已碰到好几个了。比如化肥制造企业,是高新企业,享受加计抵减,但出口是按规定征税的。
L :出口征税货物对应的进项不让加计抵减,是什么道理
Y :开个玩笑,内销先进,境外不见得先进了,看到差距[坏笑][坏笑][坏笑]
D :外销不退税,就是不鼓励出口,所以,也就不允许加计了,这样理解是否能解释通
L :这个可以算不加计的理由。加计抵减政策,以前是因为出口免税,对应的进项不加计可以理解。出口征税跟内销一样了,不让加计从原理上讲还是觉得有点问题。当然从不鼓励出口这角度可以说说。
D :一般的,出口不退税,都是限制出口的。
L :从制订加计抵减的初衷,当时应该考虑的不是限制或鼓励出口的问题。加计抵减政策最早出现在39号公告,当时针对的是生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而这个跨境服务基本是免税或零税率,所以规定相应的进项不让加计好理解。但后面扩大到先进制造业等业务,出口的产品就复杂了,视同内销征税,不让加计抵减,感觉不太合理。当然按不鼓励出口也算个理由吧[憨笑]@D[握手]
D :我理解只能从这个理解。
明哥说税经过考证,也咨询了了解內情的有关业內人士,得到了准确答案。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不论其所处的行业是否为先进制造业,也不论该制造业企业是注册登记哪个省份。
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理由如下:出口退稅的,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为的避出口补贴之嫌;出口免税的,若有进项税额,则全部转入成本,无法加计抵减;出口征税的,国家不鼓励其出口,若准予加计抵減,则与此相悖。看来D的观点是正确的,D者,税月无垠II群丁书记是也!
国家税务总局权威解答: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5.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附:有关政策规定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五、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六、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工业母机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