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展会上展示或试用的产品损耗部分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解答:
企业在展会中展示或试用的产品损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需结合以下情况判断。
一、不视同销售的情形
(一)展示用途(未转移所有权)
若产品仅用于展示(如陈列在展柜供客户体验、汽车展览的试驾车等),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且最终无法使用或报废,会计上计入 销售费用-展览费,无需视同销售。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展览费等
贷:库存商品/累计折旧
说明:汽车展览的试驾车通常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试用后收回或消耗性使用
若产品被客户试用后收回,或属于研发环节的必要消耗(如试用品用于测试),且未改变所有权,则无需视同销售。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展览费/研发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
二、需视同销售的情形(转移所有权)
若试用装或展示品直接赠送给客户(如整支护肤品、样品带走),外购、自产和委托加工都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按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按市场价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外购商品无偿赠送时,需视同销售,且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无需转出)。
三、特殊注意事项
1、促销捆绑赠送(如买一赠一):增值税方面按照规定开具折扣发票,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方面属于折扣销售,按实际收款分摊收入,不视同销售。
2、若损耗属于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导致损坏),需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