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企业在展会上展示或试用的产品损耗部分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发布时间:2025-05-07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企业在展会上展示或试用的产品损耗部分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解答:

企业在展会中展示或试用的产品损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需结合以下情况判断。

一、不视同销售的情形

(一)展示用途(未转移所有权)

若产品仅用于展示(如陈列在展柜供客户体验、汽车展览的试驾车等),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且最终无法使用或报废,会计上计入 销售费用-展览费,无需视同销售。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展览费等

贷:库存商品/累计折旧

说明:汽车展览的试驾车通常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试用后收回或消耗性使用

若产品被客户试用后收回,或属于研发环节的必要消耗(如试用品用于测试),且未改变所有权,则无需视同销售。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展览费/研发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

二、需视同销售的情形(转移所有权)

若试用装或展示品直接赠送给客户(如整支护肤品、样品带走),外购、自产和委托加工都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按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按市场价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外购商品无偿赠送时,需视同销售,且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无需转出)。

三、特殊注意事项

1、促销捆绑赠送(如买一赠一):增值税方面按照规定开具折扣发票,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方面属于折扣销售,按实际收款分摊收入,不视同销售。

2、若损耗属于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导致损坏),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