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如何处理与收入相关的补贴问题?
解答:
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对于与收入相关的补贴问题,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
1、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如果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政府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给予的一定比例的补贴,这类补贴实质上增加了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2、不直接挂钩的补贴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补贴收入也就不需要做增值税的申报。例如,政府为鼓励特定行业或地区发展而提供的普遍性补贴(如科研经费补贴、稳岗补贴等),它们并不与企业的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相关。
3、特殊情况
中央财政补贴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按上述一般规定处理;如果纳税人 2020 年 1 月 1 日后收到的是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销售货物等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则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3 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 :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