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一处〔2025〕59号
常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3***J74Q)
我局(所)于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5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常州市金坛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陈**2017年7月26日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120亩工业用地给陈春芙注册成立的常州美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挂牌出让价25万元/亩,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按19万元/亩给予平整地块补贴。
你单位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8月5日收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基础设施补贴款,金额分别为9561607元、9061607元,合计18623214元,实际为收取的土地补贴款。你单位收取基础设施补贴款(土地补贴款)后计入递延收益,未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也不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上述补贴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8623214元,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8623214-608.69=18622605.31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8622605.31×25%=4655651.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应追缴的企业所得税4655651.3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核减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亏损-608.69元,由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作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