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热点已经消退的时候来借着案例讨论一下对税收征管的一点思考。本来,热点消退文章自然不应再出,但是其实,讨论问题什么时候要蹭热点呢?
不久前,网络热议的一个目前处于证伪状态的案例是,前方行人边打电话边掉头,撞到后方行人后摔倒受伤,后方行人因为“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赔付7万。网上诸多的声音认为这是和彭宇案“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类似的糊涂案件,但其实两者在法律上区别明显。公众将两案相提并论的原因大概率是朴素的价值观认为这都是典型的“葫芦官断葫芦案”,虽然当事的法官肯定不这么想,但结论明显违背常识。这两个案件里的法官在宣传的时候,应该想的都是“主持正义”、“保护弱者”之类的词语。其实认真去想,无论是一边倒的舆论反对还是撕裂的观点,一个判决引发这样的结果,最大的可能是常识和专业之间发生了分歧
为什么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官会做出看来和常识完全不同的判断?常识难道真的很难理解?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法官枉法裁判的结果,特别是当他们能够自信的面对媒体的时候。原因很简单,你见过谁真的故意判错案件还全世界宣传的。其实,很多专业和常识之间的差别,就在于专业认定的严谨过程本来就是反常识的,需要一个严谨的体系。也许最终结果和常识类似,但是确实建立在一个复杂的体系上,而如果对于这个体系的认知不够深入,就会出现半懂不懂比真不懂更糟糕的结果。有的时候,法官的不专业往往恰恰就是过度运用了常识的结果。另一方面,常识其实容易理解但难以坚持,因为有很多时候,坚持常识本身需要对法律规则有更大程度的信仰。
相信常识,但要超越常识是专业的要求,这其中的连接就是对逻辑和细节的要求。我们再来看看这几个案件的问题,然后顺便说说税收征管中的几个问题。
首先,法律的适用基础是事实认定,彭宇案件的本质是,法官把错误的动机认定作为重要的证据去推论发生的事实。我们来看这个逻辑,法官要认定的事实是彭宇有没有撞人,然后他应该是基于以下的证据和逻辑做出的判断:1、你和老人在事发时距离很近,你有撞老人的实际可能(这是客观环境证据);2、老人说你撞了他(这是言词证据);3、你去扶了老人(这是客观事实);4、因此是你撞的老人。乍一看,这些证据本身会产生一定的证明效果,然而,其实我们都知道:1)环境证据不是直接证据,肯定没有直接接触的物理证据;2)老人的言辞肯定只是一面之词,如果认真审查证言,一定可以发现老人的说法其实是无法认定的,无论他是否一口咬定就是彭宇;3)最后的证据是最扯的,也是最违背常识的。我其实能够理解法官的问题,如果现场没有被律师指出,很有可能法官本身基于此前的证据已经相信了彭宇撞人(这里面最大的核心其实是老人的证词,但老人的证词是有很多的可靠性问题的),于是有了那句被千夫所指的名言“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扶”。虽然网络上群起而攻之的就是这一句话,因为网络的讨论只能是围绕简单的观点而不是复杂的事实,就像文章看到这里的人都很少一样,这也是为什么网络讨论多数都是断章取义而并不公平。
我其实在内心是理解当时法官并没有把这个作为唯一断案依据的意思,甚至这可能只是在庭审时老人的律师突发奇想发表的一个想法,只是在结合各种证据已经形成彭宇撞人这个事实认定之后,对动机判断的一个补强。严格来说,这个认定荒谬到无需反驳,因为扶人这个事实和撞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官建立的是个动机推论,然而一个行为可以是多个原因和动机的结果,其中包括做好事,也可能基于错误的认知,当然的确也可能包括是因为先撞了才扶的,但是,在非唯一因果关系的事实之间是不能形成证据关系的,这应该就是专业的。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事情和多个可能性联系,那就不能简单以此为证据。这样的证据能不能和其他证据一起用于证明事实呢?这个问题在专业上就又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在此先不细说了。
说到这里,我们转来说说“增值税虚开发票”管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带来的风险发票证实虚开的问题。“走逃失联”,“走”和“逃”两个词之间具有明显差异——前者可以正常退出,后者才是具有恶意的动机,同时即使是逃也未必是因为有虚开发票的行为。失联就更加是中性的了,搬家也可能导致失联。总而言之,“走逃失联”和虚开之间并不存在唯一的因果关系。然而,我们的税收征管就把“走逃失联”作为了一个核心的行为证据来认定虚开。因为,从法律的逻辑来看,从线索到证据再到事实,这是一个三段论的过程。不能跳过,然而从管理的角度,如果是怀着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的心态。那么,线索(包括环境和心理)=证据=事实,即使并非唯一的因果关系,也推定事实存在。这就是增值税发票管理和彭宇案的相似之处,也是我们认为走逃失联的税收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的主要原因。
然后我们来看“保持安全距离”,且不论这个案件的事实是否是原先的表述,还是后来已经视频澄清的内容。这个案件当然也有事实认定的问题,那就是距离和碰撞的客观情况。
但是,对这个案件而言,最重要的是法律适用的逻辑存在不清晰的地方,作为一个明确的侵权案件,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要让侵权人承担责任,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侵权就必须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过错是责任的核心。在这个案件中,目前看到的事实大概率是前者迅速转身并且打着电话,后者猝不及防。既然是猝不及防,则难以存在避免结果的可能性,后者就是没有过错的,这是这个案件违背常识的地方。这个时候,并不能简单的适用公平原则来进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