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的分红可以先弥补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后再进行穿透分配给合伙人进行纳税吗?
答:根据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红不能先用于弥补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后再穿透分配给合伙人纳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分红性质的税务处理规则
1. 穿透征税原则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需直接穿透至合伙人层面纳税,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比例分摊给合伙人。
- 自然人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
- 法人合伙人:需将分得的股息并入企业收入,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经营亏损与分红的隔离
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与对外投资分红属于不同性质的所得,税收处理上严格区分:
- 经营所得:需在合伙企业层面归集并扣除成本、费用及亏损后,再分配给合伙人纳税。
- 分红所得:直接穿透至合伙人,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或亏损。
- 法人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自身盈利(例如:合伙企业亏损100万元,法人合伙人自身盈利200万元,仍需按2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与争议点
1. 国税函[2001]84号的核心规定
明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需单独作为合伙人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且**不进行任何扣除**。这一规定直接排除了用分红弥补经营亏损的可能性。
2. “先分后税”原则的限制
财税[2008]159号文要求合伙企业按“先分后税”原则处理所得,但此处的“分”是**模拟分配**,而非实际利润分配。即使合伙企业未实际分配利润,合伙人仍需就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 若允许用分红弥补亏损,将与“先分后税”原则冲突,因为亏损弥补属于会计利润调整,而税收上需直接穿透分红。
3. 多层嵌套结构的特殊处理
在多层合伙企业架构中,分红可能被重新定性为“经营所得”(例如:通过嵌套合伙企业的分红需按5%-35%税率纳税),但仍需遵循“不得用亏损抵减分红”的规则。
三、实务操作与风险提示
1. 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
深圳、上海等地税务机关明确要求:即使合伙协议约定“先还本再分红”,仍需按“先分后税”原则对**全部分红收入**完税,不得通过弥补亏损减少税基。
2. 合规建议
- 自然人合伙人:需直接按穿透后的分红金额申报20%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合伙企业亏损。
- 法人合伙人:将分得红利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得用合伙企业亏损抵减。
- 合伙企业:需在会计上严格区分经营亏损与分红收入,避免混淆性质导致税务风险。
结论
合伙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红必须直接穿透至合伙人层面纳税,不能用于弥补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这一规则基于分红与经营所得的税收性质隔离,以及“先分后税”原则的刚性要求。合伙人需按分红金额全额申报税款,不得进行任何成本或亏损抵扣。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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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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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