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既开了个体工商户,又在其他公司受雇取得工资薪金,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分开扣除6万元?
答: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自然人在同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其他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情况下,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不得重复扣除,只能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一方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分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属于“经营所得”类别,而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类别。两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不同的扣除规则。
基本减除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若纳税人同时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仅能在其中一方扣除,不得重复适用。例如:
- 若在综合所得中已扣除6万元,则经营所得计算时不得再扣除。
- 反之,若在经营所得中扣除6万元,则综合所得需全额计税。
2. 税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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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的选择权
纳税人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确定扣除方式。例如:
- 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较高,可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6万元,而综合所得不再扣除。
- 若工资薪金收入较高,则优先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经营所得全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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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
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任选一方扣除,但同样不能重复扣除。
3. 个体工商户的特殊规定
业主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成本在经营所得中扣除,但可通过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覆盖。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则允许扣除。
4. 违规后果
重复扣除6万元将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会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可能面临罚款。
所以,自然人同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时,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仅能选择在一方扣除,不可分开使用。纳税人需根据自身收入结构合理选择扣除方式,并在汇算清缴时完成税务调整。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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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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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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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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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