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是简易计税,能否中途放弃简易计税而选择一般计税开具13%的发票?
答复:
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改变。
若已满36个月,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转回一般计税方法。
因此:
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通常在接下来的36个月内需要持续使用该方法进行计税。 然而,对于是否可以在36个月期满后选择放弃简易计税而转为一般计税方法,目前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超过36个月后,一般纳税人并没有被明确限制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注意:
企业若是在中途放弃简易计税而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错误适用税率。简易计税期间,企业应统一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不得混用不同计税方式。若违规开具13%专票,需按税法规定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差额,并可能面临滞纳金及罚款。
因此你需要对已开具的13%发票作红字冲销,重新按3%税率开具正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