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以下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时如何处理递延所得税负债?
解答:
500万以下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是税收优惠政策,不是会计处理规定,会计处理按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依然需要分期折旧。
500万以下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时,会导致当年度少交企业所得税,但是以后年度需要纳税调增多交税。不过,等到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时,会计核算累计计入利润的扣除额,与税前扣除额都是一样,因此,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一项暂时性税会差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时,企业少缴税,相对于企业欠税务局的,后续年度纳税调增多交税相当于是逐步归还,因此,会计核算应先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然后在后续年度纳税调增时冲减。
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以后年度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第一年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固定资产金额-当年折旧费)×所得税税率(假定固定资产入账原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
以后年度:冲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年折旧费×所得税税率。
固定资产终止确认时:冲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剩余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