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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是饲料不是农产品税案已终审,滞纳金改判了
发布时间:2025-04-17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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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注:

1.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变更滞纳金从2023年8月12日加收。

2.南通中院行政庭的公众号2025年4月16日下午发了此案,但很快就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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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光合生物曾公告称,公司2023年10月2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注意,该税务分局出具的是税务处理决定书,而不是税务事项通知书。目前尚不清楚2023年8月12日是什么日期。

4.滞纳金具有补偿性和惩戒性双重属性。在广州德发案中,最高法认为,德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并据实申报,虽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偏低,但无证据证明德发存在恶意避税或虚假申报行为。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加收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撤销滞纳金决定。最高法确立了税收滞纳金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强调滞纳金的征收必须基于纳税人存在主观过错,且需符合比例原则。 

 

 


证券代码:873591 证券简称:光合生物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南通光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1月6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1月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7日发出行政判决书,编号(2024)苏06行终522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通光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税务主管机关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税务主管机关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南通光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一审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苏06行终522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691行初13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于2024年2月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通州税行复第1号);

  三、变更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州平税处[2023]001号)中处理决定部分第1、2项“并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并从2023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驳回上诉人南通光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项,并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苏06行终522号。 

 

  南通光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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