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河北财税法规
c6ft488js9r7
全文有效
2025-04-07
2025-04-07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冀财会〔2025〕12号  发布时间:2025-03-31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现就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教育内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学习。
  (二)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详见附件)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继续教育形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形式。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通过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e.12333.gov.cn)发布并开展学习。年度学习计划发布后点击首页-个人办事-人事人才-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注册学习。
  (二)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分为网络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3种形式,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否则将无法登记学分。
  1.网络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rygl.hebcz.cn/)(以下简称“省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登录后,选择继续教育网络施教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不同机构学习获得的学分可以累计,系统将自动记录学习过程和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后需对每门课程进行考试和评价打分,省财政厅将根据分数高低定期对课程进行改进和优化。
  202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经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通过后,由省财政部门统一上传至全国管理平台。2024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已上传全国管理平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在全国管理平台查询不到往年继续教育记录的,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凭省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中的“查询培训结果”截图在全国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申报(全国管理平台上已有相应记录的无需重复申报),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2.面授继续教育。中央驻冀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可对单位、系统内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面授教育。组织开展面授教育的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开班信息。每一面授教育班开班前,面授组织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培训材料(PDF版)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上传至省管理系统,属地财政部门应采取不同方式方法对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2)报送学员信息。面授培训结束后,面授组织单位应统一将培训现场相片、签到表、培训小结和实际参训人员信息表(信息表应为excel格式,字段名称依次为:有效身份证件号、姓名、完成学习时间、学习内容、所属财政部门、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码、年度、通过方式、公需科目学分、专业科目学分、总学分、备注)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上传至省管理系统,经审核抽查后由属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2025年12月31日前未报送培训总结和学员信息或经审核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受理。
  省直及中央驻冀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管理。
  3.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通过所在年度;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会议结束时间;
  (3)参加财政部门认可或组织的会计类比赛获奖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比赛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5)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集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6)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7)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8)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年度;取得学历(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学分所属年度为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时间所在年度;
  (9)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课题结题时间所在年度;
  (10)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所在年度。
  其中(1)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2)—(6)项,学分由财政部门统一计入全国管理平台;(1)中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税务师考试、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及(7)—(10)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继续教育学分所属年度内登录全国管理平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继续教育时间
  2025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网络继续教育的开始时间是2025年4月7日,截止报名缴费时间是2026年3月15日。学员应在2026年3月25日前学完所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价。
  我省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19年以前年度(含2019年)的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也不进行学分补登记。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继续教育的方式,在2025年继续教育规定的完成时限内补学2020-2024年度继续教育课程。补学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总学分不少于90分,成绩合格者视为补学年度继续教育完成。2026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开通后,同时关闭2025年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通道。逾期未完成2025年网络继续教育任务的将终止课程,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补学2020-2024年度继续教育记录,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凭省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中的“查询培训结果”截图在全国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申报(全国管理平台上已有相应记录的无需重复申报),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信用信息档案。
  (四)各市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五)请各施教机构认真总结2024年在我省范围内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课程师资情况、落实政策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2025年课程师资设置情况及工作计划,并于2025年4月20日前将总结加盖公章(PDF版)发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邮箱。
  联系人:祁常亮
  联系电话:0311-86773317
  通讯地址:河北省桥西区泰华街48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电子邮箱:kjc87888334@sina.com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3月31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