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山东财税法规
jfjfcg363n5l
全文有效
2025-04-18
2025-04-18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5年4月15日

  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鲁建发〔2025〕3号)、我市《青岛市大力提振消费实施方案》(青政字〔2025〕10号)等政策要求,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实施住房“以旧换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我市住房“以旧换新”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稳步推进实施。全市拟通过收购个人二手住房1200套以上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等,支持改善性需求,鼓励群众“卖旧房,买新房”,实现带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1200套以上。
  二、实施主体
  建立“2+10”的收购实施主体模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资委确定2家市级实施主体,由各区(市)政府分别确定1家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实施主体,鼓励社会化企业广泛参与,实现“实施主体全城通收、换房群众全城通购”。
  三、实施范围
  实施主体收购的房屋应为成套二手住房,房龄按照不动产权证记载的竣工日期之日起不超过20年;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限制房屋交易的情形,可自由上市交易;周边交通便利,医疗、教育、生活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物业管理规范。
  被收购房屋的产权人须同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应大于二手住房建筑面积,或总价格高于二手住房的收购总价格。
  四、资金来源
  收购资金可办理银行贷款,首付款由实施主体自筹,剩余部分由商业银行贷款提供。财政部门对实施主体给予每套3万元的一次性收购补助和每年2%的收购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5年),由市财政和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一次性收购补助由市财政负担,贷款贴息由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负担。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区(市)住房建设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以旧换新”房屋明细及补助金额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反馈至市财政局及各区(市)政府;
  (三)一次性收购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统一安排预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拨付实施主体;
  (四)收购贷款贴息由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安排预算,自2026年起分年度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拨付实施主体。
  五、实施程序
  (一)新房认购
  换房人应按实施范围确定的新房面积或价格选定意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经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以旧换新”方式购房协商一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换房人出具《以旧换新销售承诺书》,明确遵照“以旧换新”工作方案,配合换房人办理相关换房事宜。
  (二)房源申报
  换房人将个人二手住房信息、新购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以旧换新销售承诺书》上传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s://sjw.qingdao.gov.cn)的“住房以旧换新”模块。
  (三)收购洽谈
  实施主体对二手住房进行实地查看,符合规定条件的,委托3家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选取排序中间的评估值作为房屋交易价格与换房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四)新房购置
  《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实施主体应与换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就换房人二手住房收款账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款支付、商品房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经协商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换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备案手续。
  (五)二手住房转移登记
  实施主体与换房人持网签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共同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实施主体、换房人及贷款银行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和存量房抵押权登记。
  (六)资金支付
  实施主体和贷款银行应分别将二手住房首付款和发放的贷款存入换房人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由实施主体、换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监管,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款。
  (七)新建房屋登记
  换房人、开发企业持相关材料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换房人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交易款项的,同时和抵押权人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及转移登记。
  (八)特殊情形
  1.如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完成《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实施主体不得与换房人办理二手住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2.如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已备案《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资金按原路径返还至共管账户。二手住房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实施主体与换房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二手住房转移登记,共管账户内资金也应按原路径返还,产生的相关税费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
  六、房源管理
  (一)收购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实施主体应规范运营管理工作机制,通过青岛市租赁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可靠、便捷的信息公共服务,也可委托市场化租赁机构、物业机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运营管理或建立实施主体之间跨区运营管理合作模式。
  (二)收购房源用作市场化长租房的,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认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化权益。
  (三)对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长租房管理的,实施主体需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注销认定书,自注销之日起取消贴息补助。
  七、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政府选定区级实施主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参照2025年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收购二手住房用作保租房、长租房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
  (三)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区(市)负责、主体落实”的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合力推进住房“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做好收购房源筹集、管理等工作,指导实施主体及新建商品住房开发企业落实好住房“以旧换新”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一次性收购补助所需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二手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
  4.市国资委负责对实施主体优化经营业绩考核机制;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做好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将支持“以旧换新”贷款开展情况纳入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考核体系,建立正向激励和负面惩戒机制;
  6.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负责建立银企高效对接的工作机制,优选部分商业银行开设对实施主体的“以旧换新”贷款业务,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7.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财政补贴落地、政策宣传和舆情处置、收购二手住房任务落实等工作;
  8.实施主体严防道德风险,合理规范收购工作的操作流程,做好收购、管理和运营等具体实施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相关附件:

收购二手住房用作保租房、长租房任务分解表.docx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