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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股权转让的增值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5-04-09  来源:老曾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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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行为的判断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五)4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二十二)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1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不属于有价证券范畴,不在金融商品转让范围内,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销售行为。

因此常规情况下,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涉及到特殊的金融衍生品或存在与金融商品相关的复杂交易结构,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实际进行判断)。

2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法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税项目,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销售额的确定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三)3.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卖出价 - 买入价)×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买入价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

1.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

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

3.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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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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