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50jvgnzrjggo
全文有效
2025-04-15
2025-04-15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规〔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2-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请详见附件

 

 

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统筹布局,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建设运营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 号)、《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本市科技创新发展需求,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以及相关人才引育、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衍生孵化等创新创业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或登记为新型科研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研发服务类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服务全过程管理,在场所建设、科研条件、人才服务和经费支持等方面予以保障。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产业创新研究院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新型研发机构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共建管理

第四条 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围绕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战略、重大任务,聚焦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创新发展需求,与高校院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创新主体签订共建协议,主动布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统称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下列目标导向之一:

(一)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承担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对提升本市区域创新能力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聚焦国家实验室、国际大科学计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战略科技人才引育等实际需求,承担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任务;

(三)聚焦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填补市现代产业细分领域技术创新空白,对相关产业升级发展、高端人才引育发挥平台性、引领性支撑作用。

第五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主体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应当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境)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

(二)依托企业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龙头企业,且研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三)依托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团队)应当符合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创新创业人才

(团队)或医学专家团队等项目类别人才(团队)条件要求。

第六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坚持属地化原则,程序如下:

(一)提出建设意向。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由机构拟落户地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设意向。

(二)评估建设意向。市产业创新研究院综合产业领域匹配性、区域创新集聚度、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基本条件等方面,对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三)形成建设方案。通过建设意向评估的,由市产业创新研究院协同机构拟落户地人民政府,指导机构建设依托主体形成建设方案。

(四)论证建设方案。市产业创新研究院组织建设方案论证。通过论证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方案和论证意见,

形成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五)启动建设。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共建方签订共建协议。协议签署后,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机构登记注册、场所落实等支持保障工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完成登记注册后,列入“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原则上应当在 1 个月内召开理事会(管委会)会议,启动建设。

第七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议共建期原则上以取得独立法人登记证书之日为起始期,有共建协议约定的以协议约定为准,协议共建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八条 市产业创新研究院依据共建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和机构年度建设目标,按年度对协议共建期内的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评估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 3 个等级,市级财政建设支持资金的拨付与评估结果挂钩,当年的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资金拨付依据。

(一)评估结果为“好”的,可一次性 100%拨付当年度扶持资金;

(二)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可按不高于当年度扶持资金的 80%予以拨付;

(三)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当年度资金暂缓拨付。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提交至市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定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扶持资金拨付比例不高于 80%。

第十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议共建期满后,市产业创新研究院组织建设验收,达到共建协议和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要求的视为验收通过。对于验收未通过的,停止拨付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无法完成目标任务或无法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及时与共建方协商,提出终止申请或资源重组方案,经各共建方协商决策后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二条 协议共建期满后,通过市产业创新研究院验收的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相关规定持续获得绩效评价奖励、“拨投结合”科研项目、人才等方面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由市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与各类建设依托主体协议共建的各类新型科研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尚在协议共建期内的,市级财政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机构所在地财政支持资金(不含场地建设资金)的 30%,最高支持 1 亿元。

第三章 列统管理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和研发方向符合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发展方向,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以外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列统新型研发机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公共研发属性。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业务,年度 “五技”服务收入、试制或首台套产品收入、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到年度收入总额的 50%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已入驻 1 个以上核心人才团队,拥有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团队带头人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和影响力;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30%,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固定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 30%。

(四)具有稳定的成果来源。通过自主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研发活动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五)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出资方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收入等能够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需要;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 300 万元,占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0%;尚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研发投入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 50%。

(六)具有必备的研发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办公和科研场地固定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

元或上年度委托研发测试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列统通知,明确申请的相关要求;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机构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产业创新研究院,结合现场考察对申请材料进行专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产业创新研究院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别和功能定位,分类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按年度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投入产出、人才引育、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法人治理等情况。

(一)投入产出。投入主要从资金到位率、到位及时性、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工程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产出主要从科研论文、知识产权、投入与产出效率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人才引育。主要从固定研发人员规模及结构,以及代表性人才的创新能力、价值和贡献,包括集聚资源、带领团队、

贡献学术与技术成果、实施成果转化与国内外合作交流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主要从“五技服务”总量、收入总额及覆盖面,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溢出效益,产业规划与标准制定、建设产业创新基地和开拓产业新方向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法人治理。主要从新型研发机构决策机制、科研项目研发组织体系、内控管理、财务管理等体制机制方面进行评价。第十八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按照新型研发机构自

评价、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产业创新研究院整体评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开展。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等次的比例不高于当年参加评价机构总数的 15%、25%。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市级财政可按照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 20%的比例,分档择优给予最高 500 万元研发补助支持。

第二十一条 协议共建期内的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其绩效评价以建设期评估代行,不享受研发补助支持。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健全党的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推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注册地址、法人资质、名称、投资主体等事项变更和重大人员变动等情况,需在 1 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重大变更报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主动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统计调查,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规定的条款,并对清单所列禁止情形外的经费使用负主体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调整出“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

(一)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统计调查,不按要求提供材料和数据,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条件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 年 3 月 31 日,由市科技、财政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意向申报表

  1. 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意向申报书
  2. 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议
  3. 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列统申请表
  4. 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列统申报书
  5. 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附件 1

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意向申报表

填报单位

(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建机构性质   (单选)□事业单位 □企业 □民办非企业

依托主体       性 质   (单选)□高校院所 □企业

□高层次人才(团队)

核心团队领军人物       职 务      电 话  

团队成员  

研究方向  

(按“465”现代产业集群,最多填写三项)  

建设目标

(单选)   □承担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科技创新重大项目

□承担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任务

□填补本市现代产业细分领域技

术创新空白

主要研究

内容   (简述)

主要研究成果   (简述)

拟建基础条件   科研场所面积   ㎡  其中:科研办公场所

面积   ㎡

    其中实验室、中试场地等科研场所面积 ㎡  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30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数  台/套   1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数    台/套

筹建期拟引入 研发人员  职工总人数 人  研发人员   人

    全职研发人员   人  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比例 %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硕士学历   人

家家项

附件 2

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意向申报书

(参考提纲)

一、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落实国家、省重大科技部署,支撑本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企业培育孵化、高层次人才集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意义。

二、建设依托主体的基础和建设条件

(一)拟建机构名称、产业领域、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资金投入等。

(二)建设依托主体实验室、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实验设备、获评科研平台等方面情况。

(三)建设依托主体核心团队及领军人物情况,包括可引入高端人才(拔尖及以上)、全职研发人员、研发人员集聚情况,以及职业人才或研究生培养等方面。

(四)科研活动方面,包括建设依托主体在研项目、新技术开发成果、专利论文、标准制定、获奖等情况。

(五)其他情况。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拟建机构目标定位、主要发展方向。

(二)拟建机构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三)拟建机构的中长期目标(参照第二条逐项列举)。

四、管理运行机制

(一)拟建机构法人性质、组织架构、股本组成等情况。

(二)拟建机构拟采取的可持续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发展模式、市场化运营情况等。

五、下步建设方案

(列出拟建机构 5 年总体建设方案,包括每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一)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拟建机构人才团队建设方案、研发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二)实施进度与管理。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四)可持续发展机制。

附件 3

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议

(参考模板)

甲方:乙方:

(共建协议应当包括合作背景、目标定位、建设内容、预期目标、组织体系、运作机制、建设保障、产权归属、双方权责等方面内容,明确研发团队领军人才、日常运营团队及团队投入,明确阶段目标任务、知识产权权属、建设经费构成及主要用途,附列中大型设备名称、价格。)

一、合作背景

包括建立合作的文件依据、经济社会背景以及各方具有的优势。

二、建设定位

包括研发机构的发展方向、发展领域及规划等内容。

三、项目简介

包括项目地址、注册性质、管理模式、研究方向、理事会(管委会)组成等内容。

四、预期建设目标

包括团队领军人、常驻负责人、引进人才层次和数量,预期科研成果数量、孵化项目数量、孵化企业数量及类别,拟组织承办的会议场次及规模,分阶段目标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考核目标。

五、合作内容

(一)物理空间。包括分期给予支持的物理空间面积、规格、产权情况。

(二)权益情况。包括研究成果所有权、投资收益权以及研

发设备产权归属情况。

(三)经费情况支持经费的数额及拨付方式,包括运营费、研发费、孵化基金等费用。

(四)其他支持。包括人才、招商、税收、教育、就业等领

域支持政策情况。

六、各方责任和权利

包括合作条款中涉及合作各方的责任划分及应尽义务。

七、其他内容

包括保密条款、商议机制、争议解决、协议签订份数和法律义务责任等协议中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内容。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 4

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列统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性质   (单选)□事业单位 □企业 □民办非企业

单位法人       职 务      电 话  

联系人     职 务      电 话  

单位地址  

业务范围      

产业领域   (按“465”产业字母表排序,只能填写大写字母,最多填写三项)

技术研发方向       主要研发内容   (简述)

管理机制   (列举研究院已建立的财务报销、科研管理、激励机制等内部相关制度文件名)

安全诚信   (填写是或否)

近五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以及其它行政处罚

基础条件   科研场所面积   ㎡  其中:科研办公场所面积 ㎡

    其中实验室、中试场地等科研场所 面积  

㎡ 

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30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数  台/套   1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数    台/套

研发人员   职工总人数 人  研发人员   人

    全职研发人员   人  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比例 %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硕士学历   人

    博士学历   人  高级职称以上   人

    硕士学历、博士学历占研发人员比 例

%   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比例

%

    太湖人才计划支持人数   人     

研发投入   近三年总收入   万元    近三年研发投入 万元

    上年度总收入   万元    上年度研发投入 万元

运营成效   上年度孵化科技企业家数 家  其中:经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   家

    其中: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家  其中:获评高新技术企业    家

    上年度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项  牵头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项

    专利申请和授权数  

件/件  其中:发明专利 件

           其中:PCT 专利 件

   

上年度总收入  

万元   其中:上年度技术性总收入   万元

           其中:上年度技术性总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

   

确认上年度技术性收入  

万元   其中:确认上年度横向合同收入   万元

           其中:确认上年度纵向合同技术性收入 万元

数据和资料确认签字

我单位已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确认相关数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并对此负责。

申报单位法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

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列统申报书

(参考提纲)

一、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落实国家、省重大科技部署,支撑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本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发展、企业培育孵化、高层次人才集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意义

二、现有基础和建设条件

(一)申报单位注册名称、时间、地点、产业领域、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资金投入等

(二)基础建设方面,包括实验室、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实验设备、获评科研平台等方面情况

(三)人才引育方面,包括高端人才(拔尖及以上)、全职研发人员、研发人员集聚情况,以及职业人才或研究生培养等方面

(四)科研活动方面,包括近三年研发投入、在研项目、获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新技术开发、成果产出、专利论文、标准制定、获奖等情况

(五)运营成效方面,包括服务企业、院企合作、项目孵化、引进培育等进展情况

(六)可持续发展方面,包括产业化公司、产业基金、天使基金等设立情况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定位、主要发展方向

(二)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三)中长期目标(参照第二条逐项列举)

四、管理运行机制

(一)法人性质、组织架构、股本组成等情况

(二)已经或拟采取的可持续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发展模式、市场化运营情况等

附件 6

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第 1 版)

序号   项目名称   禁止使用事项

1   平台硬件建设费 购买建造房屋   1.  禁止用于与科技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以外用途的基础建设项目;

  1. 禁止用于商住房地产建设项目;

2      房屋装修维修   3.禁止超出科研使用目的的装修;

3      租赁    4.禁止未按新型研发机构内部相应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决策的场地租赁;

4   研发费  仪器设备购置   5.  禁止购置未经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决策的大型仪器设备、科技资源;

  1. 禁止违规外拨、转移科研经费;

5      科技资源购置  

6  

建设运营费

科研项目管理   7.  禁止虚假申报项目;禁止未签订相关合同,通过提供虚假合同、虚假票据或虚假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行为,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1. 禁止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禁止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2. 禁止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等;

7      物业费用   10.禁止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所需物业以外的管理开支;

8      办公运营   11.禁止私车公养开支;

9      服务咨询   12.禁止除围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而进行法律、会计、审计、财务、决策咨询服务以外的费用开支;

10     会议差旅   13. 禁止超标准组织安排会议费用开支;

  1. 禁止超标准核销差旅、出国(境)经费开支;
  2. 禁止超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用;

11  薪酬    工资补贴   16.禁止事业单位在补足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额度后超额发放工资、补贴;

12     奖励奖金   17.禁止无绩效考评或其他合理依据发放奖金;

序号   项目名称   禁止使用事项

13  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   18.禁止向或变相向企业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

14 

创业投资  

项目投入和创办科技型企业   19. 禁止不按合作共建协议的约定对外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1. 禁止不按合作共建协议约定及不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对外投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投入与业务范围不相吻合的项目;
  2. 禁止使用财政资金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

等投资,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财务    财务管理   22. 禁止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1. 禁止编制虚假预算,套取政府财政资金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