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的福利费扣除限额是否受到工资薪金的14%限制?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截止目前,没有规定:“研发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研发费用中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现有的限制性规定,针对的企业整体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没有单独针对研发费用中职工福利费。
依照“税收法定原则”与“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只要整体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没有超标的,原则上研发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就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当然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2.研发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是真实的、合理的,当税务局怀疑时企业能够拿出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