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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老戴继续分享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些坑。
合同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之一,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签订过很多不同类型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合同等等。为了保障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般在合同中都会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对缔约各方的约束以及对违约方的惩罚。
那么,这时候问题来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违约行为,支付了违约金,其违约金支出是否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要判断支出是否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关键要判断该项支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上述的问题就变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增值税应税项目了。
而回答上述问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一、销售方违约,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案例1 A公司是生产空调的企业,B公司是空调设备等的贸易公司。2025年3月,B公司为了向某房地产项目供应一批空调设备,与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空调设备一批,并约定4月30日前A公司把按要求生产好的空调运送到B公司指定的地点。后由于A公司的产能无法跟上,导致4月30日前无法如期将该批空调运送到指定地点。此时,B公司向A公司索要违约金以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A公司于2025年5月,将50万元违约金支付给B公司。
由于在上述案例中,是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因此,B公司并未在本交易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即B公司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所以,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支出,无需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购买方违约,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
案例2 C公司与D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C公司向D公司租入房屋一间,每月租金5万元,租赁期为1年,租赁合同签订后,C公司向D公司支付两个月保证金,每月租金在次月10日前支付。如果C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则D公司收取的两个月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C公司。
此时C公司发生违约行为,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其支付的两个月保证金作为违约金,D公司不退还。那么C公司的违约金支出,是否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这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1.合同未履行时发生违约
上述案例中,如果C公司与D公司的租赁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即D公司未向C公司交付租赁的房屋,C公司未实际使用租赁的房屋时,C公司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此时,由于双方均未发生过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违约金并非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对价,由于没有对价,所以更谈不上价外费用,所以C公司此时提前终止合同,向D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
由于合同已经在履行中,D公司已经向C公司提供了不动产租赁服务,此时,D公司收到的违约金,是否应认定为销售租赁服务的对价?
我们看看下面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从上述价外费用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C公司向D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既不是D公司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存在另一个委托方委托D公司收取,因此,上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C公司向D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是价外费用,即属于增值税销售额,是增值税应税项目。既然该违约金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就应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了。
各位税友看到了,虽然都是违约金,但其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不同的情形,其税前扣除凭证的需求是大不相同的。
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