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稽处〔2025〕20号
泰州市***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03598630655C)
我局(所)于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3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白马镇***)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以转让房屋使用权的方式出租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租金收入合计65586403.8元。
(一)营业税
你单位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实际收款11583774.8元,应申报销售额11583774.8元,应缴营业税579188.74元。
(二)增值税
你单位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实际收款54002629元,其中2019年1月实际收款30000元,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实际应申报不含税销售额51402503.81元,应缴增值税2570125.19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查补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应追征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7465.7元、教育费附加94479.42元、地方教育附加62986.28元。
(四)房产税
你单位2014年10月至2019年1月实际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42052697.66元,应缴房产税5044523.72元。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泰州市白马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3日与你单位签订协议,为你单位提供约20亩的划拨土地,你单位作为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亩土地约13333.33平方米,属于五等土地。你单位2013年5月至2023年12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73333.28元。
(六)印花税
你单位2014年至2018年印花税计税依据为65271903.8元,应缴印花税65271.9元。
(七)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转让使用权收入在账簿中处理为其他应付款,无成本入账,部分转让收入为往来冲转,且部分账簿、凭证资料等纸质资料缺失,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现象,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核定你单位201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你单位与客户签订的转让房屋使用权合同期限长达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这部分收款认定为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应在租赁期内,按20年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1.2014年度
你单位确定应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3083.3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83.34×10%=308.33元,应纳税额为308.33×20%×50%=30.83元。
2.2015年度
你单位确定应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133196.7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33196.7×10%=13319.67元,应纳税额为13319.67×20%×50%=1331.97元。
3.2016年度
你单位确定应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854074.1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54074.13×10%=85407.41元,应纳税额为85407.41×20%×50%=8540.74元。
4.2017年度
你单位确定应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2371489.15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71489.15×10%=237148.92元,应纳税额为237148.92×20%×50%=23714.89元。
5.2018年度
你单位确定应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2971766.0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971766.04×10%=297176.6元,应纳税额为297176.6×20%×50%=29717.66元。
6.2019年度
你单位确定应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3150742.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150742.2×10%=315074.22元,应纳税额为315074.22×20%×25%=15753.71元。
7.2020年度
你单位确定应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3150742.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150742.2×10%=315074.22元,应纳税额为315074.22×20%×25%=15753.71元。
8.2021年度
你单位确定应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3150742.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150742.2×10%=315074.22元,应纳税额为315074.22×20%×12.5%=7876.86元。
9.2022年度
你单位确定应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3150742.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150742.2×10%=315074.22元,应纳税额为315074.22×20%×12.5%=7876.86元。
10.2023年度
你单位确定应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3150742.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150742.2×10%=315074.22元,应纳税额为315074.22×20%×25%=15753.71元。
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26350.9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4~2016年少缴的营业税579188.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2018年少缴的增值税2570125.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4~2018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7465.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三、五、六条,《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4~2018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94479.42元、地方教育附加62986.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4~2019年度少缴的房产税5044523.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3~2023年度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73333.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4~2018年少缴的印花税6527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4~2023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26350.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查补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