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联合陕西省财政厅开展了2024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五年一个周期的监管制度要求,省注协兼顾日常监管、投诉举报、新设事务所、超胜任能力等线索问题,联合省财政厅共对53家非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省注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经惩戒委员会研究决议,决定对存在违规问题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及15名注册会计师实施行业惩戒,其中:对3家会计师事务所和3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对5家会计师事务所和9名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对4家会计师事务所和3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另外,对执业质量存在缺陷的4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责令限期整改的自律监管措施。此外,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2名注册会计师移交财政部门。
二、检查典型案例
(一)A会计师事务所
A会计师事务所归档资料中底稿不完整,部分报告科目无实质性底稿,大部分报告无审签表,或审签表名字为打印。现场检查时获取的两位合伙人的签字笔迹,与审计报告中的签字笔记不一致,通过访谈发现,首席合伙人不了解其持股情况、企业财务情况及审计项目情况。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经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A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B会计师事务所
B会计师事务所费用报销单上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仅在验证人处签字,审批人和单位主管处签字人均为田某,非注册会计师,经查询工商注册信息,田某为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事务所为同一注册地址。实质性程序执行较差,部分审计报告仅复印了大量凭证,未形成审计工作底稿,未见审计痕迹。部分底稿编制错误较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经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B会计师事务所和首席合伙人公开谴责、相关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三)C会计师事务所
C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存在重大缺陷,主要包括:初步业务活动底稿无结论或者结论不完整;未见评价事务所具备胜任能力的底稿;部分底稿存在业务承接评价表签署日期与约定书日期、底稿编制日期相矛盾。未按规定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或风险评估内容不完整、不真实;大部分项目未编制重要性水平底稿;未按照集团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集团审计底稿。重要报表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部分项目审计总结与舞弊风险评估底稿相矛盾;检查项目无完成阶段的分析性程序底稿等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经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C会计师事务所公开谴责、首席合伙人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四)D会计师事务所
D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均未签署独立性书面声明,首席合伙人在多家公司任职;质量控制制度存在制度设计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报表项目未见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三级复核流于形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经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D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五)E会计师事务所
E会计师事务所质量体系管理体系建立不健全,未对长期客户进行评估和项目合伙人轮换。部分报告无风险评估工作底稿或底稿流于形式,部分报告无审计计划或审计计划流于形式。实质性程序存在瑕疵,如银行存款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民非验资未函证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经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E会计师事务所和首席合伙人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对于以上检查发现的违规情形,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引以为戒,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牢固树立诚信执业的理念,不断提升执业质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下一步,省注协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持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行业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