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A企业就预期发生的成员企业之间由于积分互换业务产生的资金往来是否应该开具发票事宜,向广州市某区税务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
A企业拟在其下属成员企业之间按照商定规则试行会员互认、会员积分互换的业务活动,就积分的兑换和使用进行跨企业之间的结算,相关成员企业之间会发生资金往来。
经调查研究,并在税企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该区税务局对该税收事项出具了《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认为该事项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申请材料所述一致的前提下,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