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实务中,陆续有投资人选择用技术出资完成注册资本实缴。
关于投资人用技术出资,国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一、政策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这里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二、实务问题
股东用于投资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又包括哪些?
101号文没有进一步明确。
实务中,有投资人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投资,按101号文的规定,在税务机关备案递延纳税。事后又被要求不能选择递延纳税,只能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选择“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外观设计专利难道不是专利技术?
由于101号文没有对专利的范围进行明确,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和技术有关的其他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外观设计专利,不是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而必须是“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什么是简单改变,什么是非简单改变,这就不是投资人自行判定的问题了。
小提示:投资人用技术出资涉及的税收风险很多,切莫图价格低而盲目相信他人。在“以数治税”监管日益严格的当下,切记:合规大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