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上期既然已经进入到资产的税务处理,那么本期老戴就继续这个话题,跟大家分享一些汇算清缴中有关资产税务处理的坑。
本期这个话题,在实务中颇具争议性的。就是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究竟在税收上能不能计提折旧用于税前扣除呢?
这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目前有很大一部分的同行们都认为税法上并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因此,税法并未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既然这样,那就应该将其在税务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既然是作为固定资产来处理,那么当然就可以在税收上计提折旧并进行税前扣除啊。这观点看上去好像没啥问题,但是,税法上真的没有对税法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就任由纳税人自行理解和操作吗?
老戴认为不是。
我们先看看将上述问题向各地税务机关进行网上咨询的经典回复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多地的税务机关的回复,基本话术都跟上述的文字相似或者相同的。其实逻辑和道理都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确实明确了,要进行税前扣除,首先得在会计处理上确认了支出,然后在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部分才允许税前扣除。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在会计上都不计提折旧,连前提条件都不符合了,怎么能允许在税收上计提折旧呢?除非有专门的特殊规定,否则就是不允许在会计上不折旧,但在税收上却税前扣除折旧费用的了。
那么所谓的特殊规定是什么呢?例如,上期老戴提到的2027年12月31日前,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会计上虽然仍然按照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但税收上允许购买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好了,可能有税友会说,除了上述那个说得他们认为“有点含糊”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规定以外,还有没有其他规定或者规则能支持这个结论呢?
老戴请税友们看看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其中就有一段话,“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看到了吧,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那么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收规定上目前不明确的,所以,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就暂按国家统计会计制度计算咯。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怎么规定的呢?就是不允许计提折旧嘛,所以,在税收上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就暂按会计处理,不得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了嘛。
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