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山东财税法规
jfjfcg363n5l
全文有效
2025-04-18
2025-04-18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9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内需、促消费、优供给、惠民生,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制定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推出青年群体“低月供”住房贷款金融产品。鼓励相关银行面向35周岁以下来青就业创业青年群体,出台“低月供”的住房贷款金融产品,最长可前10年仅归还利息。新购房者可申请该金融产品,已购房者可调换按揭贷款为该金融产品。
  二、发放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具有我市户籍的二孩、三孩家庭,于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二孩家庭5万元、三孩家庭1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
  三、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免租金住宿保障。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内)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技工及以上毕业生)给予免租金住宿保障。其中,来青岛求职的,可申请享受累计期限最长6个月的免租金住宿保障;如在青岛实现就业创业,可申请延租,延租期与之前住宿期合并计算,最长12个月。初次申请时已在青岛就业创业的,可申请享受最长12个月的免租金住宿保障。采取“先约先住”的方式,按照“一人一间房”的住宿标准给予保障。
  四、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深化“以旧换新”。鼓励国有企业及各类市场主体收购个人二手住房进行以旧换新。换房人在出售旧房的同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旧房售房款用于抵扣新房购房款,支持居民“卖旧房、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对于主体收购个人二手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长租房的,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套3万元的一次性收购补助,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市)给予收购贷款连续5年、每年2%的贴息补助。
  五、加快盘活国有企业存量房产。国有企业经评估后,可灵活调整存量房地产项目销售底价进行促销;鼓励国有企业将有条件的存量闲置房产转为长租式公寓、短租式公寓、城市民宿等实现盘活利用。
  六、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合理调整住宅建设项目(含商住建设项目中的住宅部分)配套地下车位(车库)地价标准,实施阶段性地价支持政策。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按照现有标准1/5执行;2027年1月1日起,按照现有标准1/2执行,且须在商品房预售前缴纳地下车位(车库)土地出让价款。
  七、商品住宅用地试行预申请制度。发布预申请公告可明确参考出让价格,也可以询价方式确定地块相关价格。意向单位提交用地预申请,须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出让人接受意向单位报价的,为有效预申请人,按每宗200万元标准缴纳预申请保证金。出让人组织出让活动,预申请人按规定参加竞买的,出让成交后退还预申请保证金。预申请人竞得宗地的,享受分期并延长出让价款缴纳时限和公告规定的其他政策优惠。
  八、加大“好房子”建设供给。鼓励企业通过精细设计、精益施工、新科技推广、绿色建材应用、优质服务保障等方面打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全面贯彻绿色低碳节能理念、严格质量过程管控、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做好物业服务保障,全年培育试点15个以上。
  九、因地制宜推进开发建设。依托房地产大模型分析成果,发布住房年度发展计划,强化以需定建、分区指引,重点在沿海一线、城区核心优质地段打造高品质住宅项目,发挥崂山区、西海岸新区等依山傍海旅游丰富的自然优势,增加文旅、康养主题型住房项目供给,发挥平度市、莱西市等河湖田园风光优势,建设休闲度假住房。
  十、强化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优化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用好“白名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建在售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应贷尽贷、应展尽展,力争授信总额达到2000亿元,到位资金达到1500亿元。
  十一、加力开展“群团购”等促销活动。常态化举办促销活动,设置移动售楼处,动态更新“网上购房超市”,打造永不落幕的房交会。锚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职工群体,加强购房需求分析,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企业积极开展“群团购”活动。赴省内外城市精准推介我市优质房源。
  十二、加强房地产基础工作。加强AI大数据应用,构建房地产要素分析模型。常态开展精准指导,一区(市)一策开展督导帮扶,帮助房企纾困解难。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推行多样化鼓励支持措施,多措并举促进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