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6e3rd9nl4xe1
老戴闲聊|老戴也闲聊一下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八):同行们看到这个条款先不用心凉,纳税咨询服务和涉税专业服务还是有差别的
发布时间:2025-04-21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闲聊时间!

本期,老戴继续和大家闲聊一下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热点。

有些同行税友私下跟老戴说,看到征求意见稿下面这个条款,心都快凉了,以后涉税服务还有市场吗?

什么条款让同行们的心那么凉飕飕的呢?我们先看看。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有些同行朋友说,税务机关都提供无偿的纳税咨询服务了,谁能比执法者的官方意见更权威呢?这样以后涉税服务还有市场吗?

其实吧,这样的条款,目前的征管法也有的。之前大家有些无感或者心没这么凉,主要是因为之前的市场大环境还不错,还有部分的纳税人是愿意支付费用购买专业的涉税服务的。但是这几年的环境大家都看到的,老戴就不说了,心照不宣吧,叠加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前,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把涉税专业服务纳入了严监管的范围,然后同行们在看到了征求意见稿的这个条款,也许就心生一丝绝望了吧。

但是,老戴个人认为,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的纳税咨询服务和市场上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有比较大的差别的。税务机关的纳税咨询服务,主要侧重于对政策的宣传贯彻、基本解读以及一些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等实操性质的操作性事项;而涉税专业服务,主要侧重于税务疑难问题的分析探讨、税企争议的协调以及税务合规计划的事项。

说到这里,老戴就又回想起曾经的一位个人认为对上述两类服务的差异柃得很清的税务干部的经典金句。记得当年老戴还在某集团做税务管理工作时,曾经就一些疑难问题,乃至接近税务合规计划的事项,与集团的财务人员一起到当时该企业的税收专管员处,希望一起研究探讨,并得到明确的指示。当时那位专管员听到我们的需求时,就说了一句金句:税务机关只有对政策的宣传贯彻义务,但没有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现在改称“税务合规计划”)的义务的,你们的需求,应该找专业服务机构解决,不应该来问税务机关。当时,老戴的财务同事听到后有点想发作,估计是想搬出征管法的上述条款来跟那位干部争论,但被老戴按住了。在离开主管税务机关后,老戴就跟财务同事解释,那位税务干部说得没错,其实税务机关是真的没有为企业做税务合规计划的义务的,纳税咨询服务与涉税专业服务是有区别的,那位干部是老戴认识或接触过的干部里面,对这个事项拎得最清和最清醒及专业的,你就无谓在他面前发作些啥了,这样只会让人觉得你自己没搞清楚就在胡闹。

这件事情以后,由于老戴过往的工作经历吧,所以也会不时有一些老朋友、老同事或者税务干部和老戴探讨一些税务专业事项的,有些事项,老戴也觉得已经接近在为企业实施税务合规计划的了。当然了,由于对方也不太可能成为老戴的客户,所以,为了结个善缘,老戴也是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不过在结束讨论时,老戴就会搬出那位税务干部曾经跟老戴说过的话,来“规劝”老同事们,得分清楚纳税咨询服务和涉税专业服务的界限,税务机关是没有为企业进行税务合规计划的义务的,改善和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时候,千万不能越界了,否则,就真的是把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一竿子插到死”了。

所以同行们无需先心灰意冷,况且还有一个条款给大家鼓鼓劲嘛。

第一百零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宜。

国家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看看,虽然放到最后面的附则中,但还是有“鼓励”俩字的嘛,大家共勉吧。

好了,本期老戴就闲聊到这里,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